新疆/塔城市-2026-04-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塔城市畜禽污粪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三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天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日照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二路**号海洋国际*楼*******室
被投诉人*:新疆宏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塔城市南环路华宝国际贸易中心三期*号楼*****号
被投诉人*: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塔城市建新街幸福巷二号
五、基本情况
供应商山东天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宏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塔城市农业农村局畜禽污粪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三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月**日收齐补正资料,依法受理该投诉。
投诉事项*:该中标候选人所响应的三轮拉粪车(*.**³)采用了无资质供应商(山东北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新疆湘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在骗取中标的嫌疑。对该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不认可,认为该回复函存在实施认定错误。回避主要质疑的问题,核查程序不严谨,缺乏实施和法律依据等问题,相关认定违背招标文件要求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经核实,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塔城市畜禽污粪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三次)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三)项“产品名称、技术参数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号)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驳回该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