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2026-04-16 00:00:00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沙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年)采购需求公开
为科学统筹长沙市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等各项工作,全面推动矿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 产 资 源 规 划 编 制 实 施 办 法》《 长 沙 市 国 土 空 间 总 体 规 划(****—**** 年)》及市内相关行业和部门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定,依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关于印发〈“十五五”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湘自资办发〔****〕** 号),结合长沙市实际,编制《长沙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指导长沙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业转型升级、绿色矿山建设、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的规范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是对上级规划的全面落实和细化分解;是制定与矿产资源有关的各类专项规划的依据。
二、相关标准:
项目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
(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四五”矿产资源规划总结评估及“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号)、《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湘自资办发〔****〕** 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规划(****—**** 年)编制工作的通知》(湘自资办发〔****〕 ** 号)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关于印发〈“十五五”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湘自资办发〔****〕** 号)等相关文件;
(四)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湖南省矿产资源规划;
(五)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
(六)矿产资源管理及相关产业政策;
(七)相关区域规划和产业规划;
(八)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相关文件和技术要求。
三、技术规格:
一、规划范围和期限
(一)规划范围
除河道采砂和放射性矿产、油气矿产外,对长沙市行政辖区内的矿产资源进行规划。
(二)规划期限
规划期为*年,规划基期为****年,目标年为****年,展望至****年。
二、项目要求
(一)规划定位
市级矿产资源规划是辖区内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以及矿区生态修复的基本依据。
市级规划突出承上启下和统筹协调作用,全面落实省级规划目标任务,聚焦辖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在矿业领域提出的重大部署,加强源头引导管控,统筹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布局,强化空间要素保障,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提供遵循。
(二)规划内容
认真总结上一轮规划编制实施经验,客观评价其实施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摸清矿产资源家底,开展辖区内矿产资源供需分析。细化落实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任务确定“十五五”规划主要指标任务。优化资源勘查开发空间布局,明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向。结合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合理划定重点勘查区,设置勘查规划区块,部署重点勘查项目,推进找矿增储。结合产业发展资源需求,合理划定重点开采区,设置开采规划区块,部署重点开采项目,加强采矿用地需求保障,推进主要矿产资源稳产上产。加强规划引领管控优化开发利用结构,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利用,推动绿色勘查与绿色矿山建设,扎实推进矿区生态修复工作,实现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细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重点举措,完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的内容如下: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布局
(*)总体布局:一是落实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综合考虑辖区内不同县市区或具体区位矿产资源禀赋及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需求,依据主体功能区定位和政策导向,衔接能源资源富集区,优化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空间布局,明确矿业产业重点发展区域,着重体现勘查开采利用方向的差异性、资源型产业发展的导向性。二是结合长沙市资源产业现状和发展需求,针对不同矿种、不同区域提出差别化的勘查开发利用方向,明确重点、限制和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及其管理要求,推动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与产业发展相融合,与区域发展相适应。
(*)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根据辖区内资源潜力和地质工作程度,落实上级规划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基础地质调查工作覆盖率。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以及综合研究,进一步摸清资源家底及资源潜力,为优选可供出让的勘查区域提供基础资料。结合地质工作成果,落实上级规划重点勘查区、重点勘查项目,根据需要划定市级重点勘查区,确定重点勘查项目,提出找矿突破增储目标。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勘查投入,促进有序勘查。围绕重点成矿区带、大中型老矿山深边部,区分矿种类型和勘查阶段,合理划定勘查规划区块。细化勘查规划区块管理要求,引导探矿权投放。
(*)矿产资源开采与保护:开采总量引导,即根据本行政区的资源特点、市场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提出开采总量和矿山数量规划目标;开采利用部署,结合最新勘查成果和开发利用现状,细化落实上级规划重点开采区、重点开采项目,根据需要划定市级重点开采区,确定重点开采项目。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细化优势和紧缺矿种开采布局,增加资源有效供给;开采规划区块设置,根据长沙市资源需求,结合拟新设矿业权计划和现有采矿权调整、整合需要,合理划定开采规划区块,预测新增采矿用地需求,细化开采规划区块管理要求,引导采矿权投放;矿产资源保护与储备,加强当前不能高效开发利用的矿产地保护,加强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特定矿种保护,防止新建工程大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确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空间范围,提出监测保护、储备勘查等工作安排。
*.矿业高质量发展
(*)规划引领管控:明确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加强产业发展所需矿产资源保障,提高资源供给配置效率,实现规划与产业发展紧密衔接。对接各类生态敏感区的禁止限制性规定和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结合相关管理规定,综合绿色勘查开发、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等要求,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规划准入条件。依法依规、分类处置不符合规划准入条件的勘查开采活动。
(*)开发利用结构调整:结合实际情况,明确重点矿种的新建矿山最低生产规模,合理确定长沙市大中型矿山比例,合理安排新设、保留和关闭退出矿山数量,加强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资源整合,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利用。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从加强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调查评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等方面提出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的要求,明确激励约束措施。鼓励矿山尾废资源利用,统筹工程项目砂石资源利用。
(*)绿色勘查开发:推广应用绿色勘查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促进绿色勘查。按照“因地制宜、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原则,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矿区生态修复:强化矿山企业矿区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在矿业权出让合同中明确新建矿山的生态修复准入要求,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建立矿区生态修复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管理机制,提出鼓励支持举措。
(*)矿业产业发展:加强矿业权管理,严格划定矿业权范围,对新出让矿业权,应明确矿产资源深加工及矿业产业配套等相关要求。围绕全力打造万亿矿业产业集群目标,培育矿业产业龙头企业,支持重点矿业企业整合优势资源资产,完善精深加工产业链。突出科技创新的核心地位,聚焦新能源、新制造、新材料等产业,发展矿业新质生产力。
*.重点工程重点项目
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部署本区域“十五五”时期的具体重点工程。重点工程配套重点项目做支撑,明确重点项目的具体部署、进度安排和预期成效等。
*.规划实施管理
从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矿业用地保障、规划实施评估调整、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规划管理信息化等方面,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相关措施。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 号)要求,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编制要求参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相关要求编写。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进度要求
总体成果要求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半内完成。具体时间、成果审查以合同和后续工作要求为准。
二、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规划成果依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关于印发〈“十五五”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湘自资办发〔****〕** 号)执行,主要包括规划文本、附表、附图、编制说明、专题研究报告、附件、数据库等。
六、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 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其他要求:
(一)付款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库集中支付)
(二)付款方式:
| 付费次序 | 占总费用 | 付费时间 |
| 第一次付费 | **% | 合同签订后 |
| 第二次付费 | **% | 初步成果通过甲方初审后 |
| 第三次付费 | **% | 报省自然资源厅获得批复,并经验收合格后 |
(三)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费用(如有),以及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四)本项目成交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如被采购人发现,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造假,取消其成交资格,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成交人承担。
(六)供应商须保证准备或提交的成果文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供应商应保证,如果成果文件使用或包含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时,供应商须证明已经获得权利人的相应授权。供应商须进一步保证,采购人使用其成果文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并应当使采购人免于因被指控侵犯上述权利而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责任,否则,须赔偿采购人由此发生的任何成本、费用和损失。
(七)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