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管招投标)三亚市海罗安置区(一期)周边配套市政道路项目(施工)终止公告
2026-04-16
海南/三亚 终止废标
(机器管招投标)三亚市海罗安置区(一期)周边配套市政道路项目(施工)终止公告
海南/三亚-2026-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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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管招投标)三亚市海罗安置区(一期)周边配套市政道路项目(施工)终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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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机器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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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终止原因: 本项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收到投标人在系统上提出质疑,质疑问题如下:第一中标候选人“华夏之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张志刚”与**** 年*月*日开标的陵水县文罗物流园用电配套电缆通道工程施工(项目编号:********************)的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期间,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项目投标中重复使用,已经中标的项目负责人不得重复参与其他项目投标,并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华夏之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期间,重复使用项目负责人参与其他项目投标。招标人于****年*月**日将上述情况报行业监督部门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月**日收到行业监督部门函复,同意本项目可提请原评标委员会对所有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开展复评,是否按照原评标委员会复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由招标人研究决定。依据行业监督部门函复意见,招人于****年*月**日依法依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所有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开展复评,经评标委员会复评,一致同意第一次评审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的规定,及结合行业监督部门函复意见,现招标人决定终止本项目招标工作。由此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有关本项目的下一步招标活动,请留意招标公告。/*异常终止情况描述: 本项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收到投标人在系统上提出质疑,质疑问题如下:第一中标候选人“华夏之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张志刚”与**** 年*月*日开标的陵水县文罗物流园用电配套电缆通道工程施工(项目编号:********************)的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期间,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项目投标中重复使用,已经中标的项目负责人不得重复参与其他项目投标,并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华夏之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期间,重复使用项目负责人参与其他项目投标。招标人于****年*月**日将上述情况报行业监督部门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月**日收到行业监督部门函复,同意本项目可提请原评标委员会对所有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开展复评,是否按照原评标委员会复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由招标人研究决定。依据行业监督部门函复意见,招人于****年*月**日依法依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所有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开展复评,经评标委员会复评,一致同意第一次评审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的规定,及结合行业监督部门函复意见,现招标人决定终止本项目招标工作。由此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有关本项目的下一步招标活动,请留意招标公告。
附件: 终止公告(致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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