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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定行业可以分公司名义参与磋商响应。)。
(*)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①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磋商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成立年限满*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年的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照以上*、*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年的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①供应商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磋商截止时间前(不含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①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磋商截止时间前(不含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书、承诺书等)。
(*)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者在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已届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信用记录要求: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本项目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日;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③信用记录的查询及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由磋商小组通过上述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④信用信息的使用:磋商小组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存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认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⑤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⑥本项目不要求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但供应商应在参加采购活动前查询并了解自身的信用记录情况)。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磋商小组查询结果为准。
*.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提供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供应商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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