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民政局本级涿州市民政事业服务中心食品食材及日杂用品配送服务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4-13
河北/保定 质疑投诉
涿州市民政局本级涿州市民政事业服务中心食品食材及日杂用品配送服务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河北/保定-2026-04-13 00:00:00
涿州市民政局本级涿州市民政事业服务中心食品食材及日杂用品配送服务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涿州市民政事业服务中心食品食材及日杂用品配送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高碑店市绿通贸易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被投诉人:涿州市创博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涿州市涿廊路**号范阳文化园*栋***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高碑店市绿通贸易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我机关递交举报信。经审查,投诉人系本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举报内容可能改变中标结果,按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处理政府采购情况反映(举报)事项的批复》(冀财采〔****〕**号)的相关规定,我机关决定按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年*月*日、****年*月**日,我机关再次收到绿通公司投诉书,诉称涿州市创博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截止日前仍处于欠税状态。鉴于其投诉内容相似且高度关联,我机关决定并案处理。
投诉事项:*、涿州市创博商贸有限公司(后简称“创博公司”)在****年存在欠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创博公司在“涿州市民政事业服务中心食品食材及日杂用品配送服务”项目中不具备投标资格。*、创博公司分公司经营异常,该公司经营体系全面瘫痪,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运营能力与稳定性。*、创博公司法定代表人关联公司持续经营异常及其分公司经营异常且持续性漏税,与其承诺函中“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不符,属于虚假承诺。*、创博公司在投标截止日前仍处于欠税状态。 投诉请求:取消被投诉人中标人资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举报信,经审查后按有关规定按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同时依法启动了调查程序。后又将投诉人两次递交的投诉书并案处理。调查过程中,我机关向税务机关调查了被投诉人的纳税情况,并就投诉事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论证。 根据调查结果,投诉事项的*、*成立,但不影响被投诉人中标资格;投诉事项*、*缺乏法定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文件编号
涿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执法机关名称:
涿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河北/保定-2026-04-13 00:00:00
二、项目名称: 涿州市民政事业服务中心食品食材及日杂用品配送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高碑店市绿通贸易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被投诉人:涿州市创博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涿州市涿廊路**号范阳文化园*栋***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高碑店市绿通贸易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我机关递交举报信。经审查,投诉人系本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举报内容可能改变中标结果,按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处理政府采购情况反映(举报)事项的批复》(冀财采〔****〕**号)的相关规定,我机关决定按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年*月*日、****年*月**日,我机关再次收到绿通公司投诉书,诉称涿州市创博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截止日前仍处于欠税状态。鉴于其投诉内容相似且高度关联,我机关决定并案处理。
投诉事项:*、涿州市创博商贸有限公司(后简称“创博公司”)在****年存在欠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创博公司在“涿州市民政事业服务中心食品食材及日杂用品配送服务”项目中不具备投标资格。*、创博公司分公司经营异常,该公司经营体系全面瘫痪,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运营能力与稳定性。*、创博公司法定代表人关联公司持续经营异常及其分公司经营异常且持续性漏税,与其承诺函中“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不符,属于虚假承诺。*、创博公司在投标截止日前仍处于欠税状态。 投诉请求:取消被投诉人中标人资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举报信,经审查后按有关规定按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同时依法启动了调查程序。后又将投诉人两次递交的投诉书并案处理。调查过程中,我机关向税务机关调查了被投诉人的纳税情况,并就投诉事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论证。 根据调查结果,投诉事项的*、*成立,但不影响被投诉人中标资格;投诉事项*、*缺乏法定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文件编号
涿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