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6-04-15
浙江/杭州 质疑投诉
桐庐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浙江/杭州-2026-04-15 00:00:00

桐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信息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桐庐县博物馆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易洽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弄*号***室

被投诉人*桐庐鸿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桐庐县桐庐县瑶琳镇仙境路***号、***号

被投诉人*桐庐县博物馆

地 址:杭州市桐庐县学圣路***号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华图测控系统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社区铁岗水库路***号厂房*栋*层

五、基本情况

上海易洽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桐庐县博物馆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编号:*********************,包号:标项*)采购文件的投诉,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完整;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条款“拟投入人员”中,要求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高级职称证书,投诉人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未提及任何展厅空间布局调整、装饰装修衔接的工作内容,仅要求对采购的展、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该安装工作属于货物交付后的配套服务,而非独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主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此所作解释说明为“本项目采购需求包含无线环境监测系统、小环境调控设备、文物展、文物储藏、文物囊匣、展厅灯光改造等,其中小环境调控设备安装、文物展设计安装、展厅灯光改造均涉及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经审查,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标的为桐庐县博物馆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采购内容包括馆藏环境无线监测终端、微环境调控设备、小环境调控设备、文物展、文物储藏、文物囊匣、展厅灯光改造等,未明确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相关内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也不包括装饰装修工程资质。被投诉人桐庐县博物馆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表示“项目在实际实施时,需要配合一定量的装修装饰施工。因各投标单位设计方案及展陈方式不同,无法提前确定具体施工工程量,只能采用估价的方式,将必要的工程量价格分摊至清单货物报价中”,不仅与政府采购采购需求管理相关规定不符,也不能证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采购需求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相关内容。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主张予以支持。前述评审条款中,要求供应商提供为拟派项目负责人、安全防范人员、其他项目成员“缴纳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六个月内任意*个月社保证明材料”,投诉人主张“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成立年限等门槛”“该要求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此未能作合理解释,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所作解释说明“对于要求供应商拟派投入项目的关键成员提供社保不仅是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一次检验,也是对于项目履约的保证”,不能证明要求*个月社保证明材料的合理性。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予以支持。另,经审查,前述评审条款中设置“高级安全防范工程师证书”“电子信息工程、文物博物、机械制造工程技术等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为评审因素,被投诉人在质疑及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因素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属于“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也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处理结果: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桐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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