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2026-04-1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霍尔果斯属地直通集中查验场建设项目四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艾崴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号洪山科技创业中心*栋***室
被投诉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口岸管理局
地址:霍尔果斯六代国门***室
被投诉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霍尔果斯市兰新路**号
五、基本情况
武汉艾崴科技有限公司不服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口岸管理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于****年*月*日就霍尔果斯属地直通集中查验场建设项目四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资料后,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新疆百达新讯、新疆百特云达、新疆奥智达*家相关供应商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异常接近,属于法定视为串通投标情形,其投标应依法认定无效。
*.新疆百特云达、新疆奥智达存在控股关联关系,利益高度一致,协同投标属于法定恶意串通情形,其投标应依法认定无效。
*.新疆百达新讯未经投诉人授权,擅自冒用投诉人“武汉艾崴”品牌参与投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应依法认定无效。
*.中标供应商新疆百特云达冒用他人品牌虚假响应投标,中标后擅自变更核心产品实质性内容,属于骗取中标,其中标结果应依法认定无效。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一、二、三、四投诉事项,经核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霍尔果斯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