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市-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长乐七中高中部分宿舍楼工程-附属设施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2026-04-13
福建/福州 变更澄清
【长乐市-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长乐七中高中部分宿舍楼工程-附属设施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福建/福州-2026-04-13 00:00:00
福建/福州-2026-04-13 00:00:00
长乐七中高中部分宿舍楼工程*附属设施工程(施工)
补充通知(一)
招标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长乐七中高中部分宿舍楼工程*附属设施工程(施工)有关事宜发布补充澄清如下:
*、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中“...或⑥根据闽发改规[****]*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且未被列入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更改为“...或⑥根据闽发改规[****]*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第**项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形式中“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没有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第①、②、③、④、⑤、⑥**种形式提交。”更改为“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第①、②、③、④、⑤、⑥**种形式提交”。
*、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第**项**.*.**条“对于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未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若投标人采用免缴投标保证金形式的,投标文件商务文件“ 一、投标函”中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按“******元”填写。”更改为“本项目(标段)潜在投标人采用免缴投标保证金形式的,投标文件商务文件“ 一、投标函”中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按“******元”填写。”。
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一)”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建省长乐第七中学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