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卫健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6-04-13
吉林/松原 质疑投诉
松原市卫健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吉林/松原-2026-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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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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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填报时间:****年*月**日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层级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标准 | 是否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领域 | 备注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 规章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
——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 | —— | —— | —— | 公民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
—— | —— | —— | —— | 公民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松原市中医药管理局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 —— | —— | —— | 公民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 | —— | —— | —— | 公民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个月以上*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 —— | —— | —— | 公民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 —— | —— | 公民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公民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
—— | —— | —— | 公民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二)投诉管理混乱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中医药管理局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 —— | —— | —— | —— | 公民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中医药管理局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以上*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以上*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三)(五)(十)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三)(五)(十)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以上*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一)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并改正;拒不改正的,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以上*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 —— | —— | —— | 公民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以上*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 —— | —— | —— | 公民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以上*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 —— | —— | —— | 公民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违反《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 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二)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三)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四)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五)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 (五)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五)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 (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七)未按要求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给予*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公民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个月以上*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 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责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
—— | —— | —— | —— | 公民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疫情风险评估职责;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 (五)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或者原备案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感染控制任务或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对本机构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采供血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禁止其五年内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一)饮用水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或者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暴发、流行;(二)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或者生产、销售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三)未取得卫生许可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或者生产、销售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四)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的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五)出售、运输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受影响的相关区域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和样本未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管理;(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三)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传染病检验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四)生产、销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剂;(五)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拆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泄露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的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医师、护士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二)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三)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传染病接触史或者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行史; (四)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和配合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 (五)故意传播传染病; (六)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安排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并可以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 —— | —— | —— | 公民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三)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出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省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前段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前段 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前段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前段 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公民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公民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 政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一)未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职责; (二)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谎报、缓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三)未依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进行调查、核实。 前款规定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谎报、缓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或者原备案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 | |
| *** | 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 —— | 公民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性病疫情传播扩散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公民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按照《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 公民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违反《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保健用品批准证书,擅自生产保健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健用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健用品批准证书:(一)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的; (三)擅自改变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生产场地、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以及批准证书载明的其他内容的; (四)将未经检验的保健用品原料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料投入生产的; (五)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保健用品出售的。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健用品生产企业未按照保健用品生产卫生规范组织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健用品批准证书。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健用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生产、检验和销售记录并按照规定保存的; (二)未与经销商签订诚信销售承诺书的。 违反第二项规定,且经销商以虚假宣传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对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违反《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为由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健用品生产企业或者销售者应当召回而不召回产品或者继续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应当召回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健用品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未经审批、无产品合格证明、超过保质期的保健用品的; (二)购进保健用品时未按规定持有保健用品生产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未建立真实完整的保健用品购销记录的。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元,或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 政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四)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取消其资质认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 (五)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 (二)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 | 公民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拒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二)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要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收费 | 否 | |
|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申办)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十五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 | —— | —— | ——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行政机关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十五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 | —— | —— | ——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十五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 | —— | —— | ——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十五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 | —— | —— | ——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办)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号)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 | —— | ——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号)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 | —— | ——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号)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 | —— | ——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号)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 | —— | ——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六十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 | ——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六十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 | ——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 ——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申办)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年*月*日修订)第八条 ……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号修正)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
—— | —— | ——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企业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年*月*日修订)第八条 ……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号修正)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
—— | —— | ——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企业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注销)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年*月*日修订)第八条 ……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号修正)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
—— | —— | ——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企业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年*月*日修订)第八条 ……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号修正)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
—— | —— | ——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企业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仅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年*月**日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修改施行。****年,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号)附件*第*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
—— | —— | ——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诊所除外)(申办)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年*月**日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修改施行。****年,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 | ——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诊所除外)(延续)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年*月**日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修改施行。****年,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 | ——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诊所除外)(变更)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年*月**日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修改施行。****年,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 | ——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诊所除外)(停业)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年*月**日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修改施行。****年,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 | ——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诊所除外)(注销)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年*月**日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修改施行。****年,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 | ——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申办)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 | —— | ——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变更)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 | —— | ——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注销)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 | —— | ——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医师执业注册(注册)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年*月**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 —— | ——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号,****年*月**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年*月**日主席令第五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 | 自然人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医师执业注册(备案)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年*月**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 —— | ——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号,****年*月**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年*月**日主席令第五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 | 自然人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年*月**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 —— | ——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号,****年*月**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年*月**日主席令第五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年*月**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 —— | ——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号,****年*月**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年*月**日主席令第五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 | 自然人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医师执业注册(多机构备案)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年*月**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 —— | ——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号,****年*月**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年*月**日主席令第五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 | 自然人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医师执业注册(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年*月**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 —— | ——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号,****年*月**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年*月**日主席令第五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 | 自然人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附件第***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第三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第三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号)第八条 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由拟聘用医疗机构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同)申请注册 |
—— | 自然人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附件第***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第三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第三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号)第八条 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由拟聘用医疗机构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同)申请注册 |
—— | 自然人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附件第***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第三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第三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号)第八条 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由拟聘用医疗机构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同)申请注册 |
—— | 自然人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护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年。 |
——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公布,****年*月*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年版)》第**项,护士执业资格。 |
——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注册)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护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年。 | ——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公布,****年*月*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年版)》第**项,护士执业资格。 |
——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自然人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护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年。 | ——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公布,****年*月*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年版)》第**项,护士执业资格。 |
——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护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年。 | ——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公布,****年*月*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年版)》第**项,护士执业资格。 |
——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护士执业注册(补发)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护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年。 | ——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公布,****年*月*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年版)》第**项,护士执业资格。 |
——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护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年。 | ——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公布,****年*月*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年版)》第**项,护士执业资格。 |
——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医疗广告审查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年**月**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 | —— | —— | ——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 —— | —— | —— | —— | 自然人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年**月**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 | —— | —— | ——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 —— | —— | —— | ——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 —— | —— | ——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义诊活动备案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 | ——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号) | ——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行政机关,非法人企业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血站再次执业登记(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除外)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年**月**日主席令第九十三号)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 | —— | —— | —— | 事业法人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血站变更登记(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除外) | 行政 许可 | 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年**月**日主席令第九十三号)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 | —— | —— | —— | 事业法人 | **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法规监督与职业健康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法规监督与职业健康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法规监督与职业健康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法规监督与职业健康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 (四)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 (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七)职业病报告情况。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法规监督与职业健康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法规监督与职业健康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法规监督与职业健康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法规监督与职业健康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法规监督与职业健康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饮用水和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法规监督与职业健康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饮用水和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法规监督与职业健康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卫生规范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消毒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法规监督与职业健康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医疗机构资质、依法执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法规监督与职业健康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医疗卫生人员资质、依法执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法规监督与职业健康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 《护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
—— | —— | —— | 公民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保健用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法规监督与职业健康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巡查、抽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医政药政科、法规监督与职业健康科、疾病预防控制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医政药政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医政药政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医政药政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 | —— | 公民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医政药政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安全、采供血机构血液安全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医政药政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妇幼健康与人口发展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中医药服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中医药管理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乡村医生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基层卫生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 —— | —— | —— | 公民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规划财务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执行情况; (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持证和使用情况;(三)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情况和使用信息安全情况;(四)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配备情况;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按照规定报送使用情况; (六)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宣教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宣教科 松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松原市卫生监督所) | —— | —— | ——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省级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科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 —— | —— | ——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 | 不收费 | 否 | |
| ***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行政 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办公室 | —— | —— | ——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 行政 确认 | 省级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医政药政科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 行政 确认 | 省级市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松原市医学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六十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 —— | ——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第三十五条?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
—— | 公民 | 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 | 不收费 | 否 | |
| *** | 医疗机构评审 | 行政 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医政药政科、中医药管理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 | 不收费 | 否 | |
| *** | 对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予以封存 | 行政 强制 | 省级市级 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法规监督与职业健康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 | —— | —— | —— | 法人 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不收费 | 否 | |
| ***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行政 裁决 | 省级市级县级 | 松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卫健委行政 审批办公室 | —— | —— |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
| 填表人:李志坤 | 联系电话:*********** | ||||||||||||||
初审:徐建秋
复审:刘喜平
终审:丁相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