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2026-04-13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嘉晟应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巩留县应急物资储备能力提升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嘉晟应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街道天津北路***号天河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新疆嘉晟应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在《巩留县应急物资储备能力提升项目(二次)》中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经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出具机构核实后回复:以上检验检测报告非我机构出具。主要理由:在本机构证书系统也未搜到上述编号的检测报告。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七、处罚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取消中标资格。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巩留县财政局
*、联系人:刘欣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