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财政局(国资委)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中工建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案)
2026-04-13
新疆/巴音郭楞 质疑投诉
库尔勒市财政局(国资委)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中工建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案)
新疆/巴音郭楞-2026-04-13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中工建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英下乡英下村冷库香梨智能分选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中工建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库尔勒市欢乐海岸*号楼**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通过对投诉处理回头看发现新疆中工建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库尔勒市英下乡****年**月实施的英下乡英下村冷库香梨智能分选设备采购项目中制作的招标文件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将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财务能力和状况及企业岗位数量作为评审因素
*、将类似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将投标文件制作作为评审因素

六、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七、处罚结果

对新疆中工建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并处以罚款****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库尔勒市财政局(国资委)

*、联系人:王秀娟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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