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6-04-13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合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红旗坡片区商贸物流产业园库木巴扎社区顺达路*号
被投诉人*: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阿克苏市北京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泽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幸福南路*号锦城·玫瑰园小区*#*#楼***商铺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新疆泽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相关投诉材料、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对华研公司投标文件中《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六、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应同时存在投标文件中,履行实质核查义务,仅以评审小组口头说明为由即确认其符合资格要求,核查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错误。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仅以华研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由,忽视其存在(****)陕****执***号执行案件的客观事实,未对华研公司的履约能力开展实质审查,违反政府采购活动中资格审查的核心原则和法定要求。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就投诉人与华研公司的商务技术部分均给出**分的评分,但未提供具体、可追溯的打分依据及差异化评审说明,导致价格分差值成为决定评标结果的唯一因素,评审过程未体现“独立评审、客观公正”的法定要求,涉案评标结果依法应属无效。投诉事项*:华研公司就就“*小时内完整响应并到达现场”作出的服务承诺,缺乏实际履行基础。调查核实情况
投诉事项*回复:经核查,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条资格要求,提交加盖公章的《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内容完整、形式合规。评标委员会已依法完成资格审查,未发现缺项或无效情形。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供应商依法提交的声明函、承诺函为有效响应文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得额外增设证明材料要求。本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回复:本机关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官方渠道核查确认:华研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禁止参与采购活动的失信情形。单纯存在执行案件但未被纳入失信惩戒范围,不构成法定资格禁止情形。被投诉人信用审查范围与标准符合《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规定。本事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回复:经调取评审打分表、评分细则、专家评审记录核查,评标委员会依据磋商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开展独立打分,分值设置与评审细则一一对应,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投诉人主张“未提供差异化说明”,不属于法定强制要求,亦无证据证明评审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或违规打分情形。本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回复:经核查,华研公司已按磋商文件要求作出书面服务承诺,形式符合文件规定。政府采购实行承诺制管理,供应商对承诺内容承担履约责任;评审环节对承诺真实性、可实现性的审查,以文件响应性为核心,财政部门不替代评审委员会对未来履约能力作预判性认定,无证据证明该承诺构成虚假响应或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被投诉人及评审委员会审查程序合法。本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处理结果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市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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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