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2026-04-13 00:00:00
监利市财政局关于对****年—****年监利市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三)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年—****年监利市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三)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监利御马驿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监利市容城镇玉沙大道与荆江路交汇处
被投诉人:监利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监利市市民之家南五楼
相关当事人:监利市尚辰汽车维修店
地址:监利市容城镇天府大道东***号
相关当事人:监利县兰师傅汽修厂
地址:监利市容城镇天府大道东*******号
三、基本情况
(一)监利御马驿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监利市尚辰汽车维修店、监利县兰师傅汽修厂(以下简称投诉人)参加监利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年—****年监利市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三)》(采购项目编号:******************.三)(以下简称本项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因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二)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对异常低价投标(报价**%)的处理,未履行法定的“低于成本价”审查程序,其“错误报价”的认定依据不足,程序存在瑕疵。*.本项目采用的“价格优先法”评审方法,忽视了车辆维修服务的技术与质量属性,导致评审结果无法真实反映供应商价值,且评审专家未对明显异常的价格分布履行审慎审查职责。
(三)投诉请求。*.依法撤销本项目的评审结果。*.责令被投诉人依法重新组织评审。*.请求对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法进行处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通过调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监利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