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春财采购〔2026〕29号)
2026-04-13
广东/阳江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春财采购〔2026〕29号)
广东/阳江-2026-04-13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春财采购〔****〕**号)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投诉人:深圳市广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隔圳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金都

被投诉人*:广东畅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福兴路***号五楼

被投诉人*:阳春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阳春市东湖东路**

相关供应商:阳春市华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阳春华彩装饰公司)

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松木岗一巷*住所申报

相关供应商:阳春市顺泓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称阳春顺泓百货公司)

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东湖公园二期旅游购物广场*******商铺住所申报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阳春市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未依法向投诉人提供本次采购项目项下投诉人的全部评标评分详细资料,拒不履行法定答复及相关资料提供义务,导致投诉人无法对评标打分争议事项进行核实与主张权利,严重侵害投诉人合法知情权与救济权,违背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的核心原则。

投诉事项*:本次投标中,阳春华彩装饰公司的投标报价存在异常低价行为,该行为严重干扰了本次招标的价格分核算逻辑,导致价格分评审结果不公,损害了包括我方在内的合法投标人的正当权益,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投诉人请求:*. 依法向投诉人提供本公司完整评标评分详情;*. 依法撤销本次采购项目违规核算的价格分结果,重新依规完成全部分值核算;*. 评审程序违规事项开展全面核查,并出县正式书面核查报告及结果告知;*. 依法调查追究本次评标相关违规责任人员责任,完善评标流程管控机制。

采购人称:关于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代理公司严格以书面形式就投诉事项作出真实、准确、详尽的答复。

代理机构称:关于投诉事项*我司*******日收到该公司质疑,于******日作出书面答复,已明确告知其评审过程合法合规,评分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标准独立评审得出,不存在分值汇总错误、分项评分超范围等情形。未提供具体评委打分明细,并非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是基于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要求,评标委员会对评标情况、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及内部评审细节负有保密义务。投诉人所称的评分细节,是指评审专家在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给出的具体分数及评分理由。评分细节属于在评审中产生的过程信息,并非最终的中标结果,依法无需对外公开。专家评分是基于其专业知识和招标文件要求,对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出的独立判断。《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年版》以及《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都未将专家评分细节纳入法定公开内容之列。同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也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该条款表明,在综合评分法评审项目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未中标人告知其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但同样并未要求告知其中标人的具体评分细节。由此可见,现行法律法规均未授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开评审专家评分细节。提供该公司全部评标评分详细资料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义务。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明确价格分计算方式为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阳春华彩装饰公司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中的最低报价评标委员会依法将其作为评标基准价,所有投标人价格分经系统自动核算+人工双重复核确定,核算过程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已对该公司报价及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其投标文件完整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报价未触发法定无效投标情形。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及招标文件规定,其报价虽低于最高限价**%,但已随投标文件提交《价格说明函》等完整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依法未再启动现场审查程序,审查行为符合规定。

经核查,阳春华彩装饰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有提供《价格说明函》等相关证明。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第二条第二点规定,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项至第*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分钟。其中,属于第* 项情形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故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不需要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评审报告也没有记录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阳春华彩装饰公司称:*、在标书里已明确表达清楚,本次投标的货物系我司从生产厂家直接采购的部分库存产品。该批产品为厂家因产品线升级、型号更新而溢出的富余库存,目前处于厂家清仓处理阶段,厂家给予我司极为优惠的采购价格。为积极响应本次采购,让利于采购人,我司将该批库存产品的价格优势充分体现在投标报价中,因此报价低于市场常规水平及本次招标的控制价,未能满足其中的详细参数要求也在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里明确提出。*、产品质量该批产品均为生产厂家原厂合格品,未经过使用,生产工艺、材料、性能指标均完全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且与厂家正常销售的产品质量一致。我司可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本次报价是基于厂家清理库存的特价、我司保留合理利润空间后报出的,虽低于限价**%,但仍在我司成本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恶意低价抢标或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形。我司有能力且愿意按此价格保质保量完成项目。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日,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第一次);**日,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第二次);***日,本项目开标、评标;***日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日,投诉人提出质疑;**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日,投诉人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于***日依法受理其投诉。

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描述。招标文件第*页第二章采购需求第一条项目概况载明采购包*包组最高限价*,***,***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经查,供应商阳春华彩装饰公司的报价是*,***,***,其《价格说明函》已随投标文件作为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所提交的《价格说明函》符合相关规定,并未提出异议。

调查情况。经查,阳春市应急救灾物资采购结果公告中,已将投诉人的技术得分、商务得分、价格得分、综合得分、得分排名予以公告。另外,中标供应商为阳春顺泓百货公司。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等材料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本项目中,从采购结果公告得知,投诉人的各评审得分情况已依法予以公示,供应商可根据公告内容获知相应分值情况。如供应商认为有需要申请知悉其各项评审明细得分的,则参考财政部国库司回复代理机构可以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各项评分明细情况以保障供应商的知情权。因此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告知其相关内容,但评审明细分值仅针对申请人的最终得分对应的各项评分明细,并不包括各评委的评分明细。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打分依据、扣分理由等是属于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以及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及经验进行独立评审过程,其评审过程涉及的评分未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公开和能告知的内容,投诉人要求公开其相关内容不符合前述规定,代理机构未告知相关内容并无不当。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的规定,(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二)……其中,属于第*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本项目中,供应商阳春华彩装饰公司的报价是*,***,***元,低于本项目包组最高限价*,***,***.**元的**%,属于前述第*项的情形。其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价格说明函》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市场价格及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认为阳春华彩装饰公司提交的《价格说明函》符合相关要求且报价合理,在评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无不当。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该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阳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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