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4-10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塔城市-2026-04-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塔城地区智慧诊疗平台项目(一包)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百惠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号时代广场小区*栋**层*座*****

被投诉人:塔城地区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塔城地区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楼办公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供应商)、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号

五、基本情况

新疆百惠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塔城地区人民医院于****年*月**日就塔城地区智慧诊疗平台项目(一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澄清商务标“★”的实质内函。
针对投诉事项一:经核实,根据招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评审标准(**分)满足招标货物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要求(**分)”规定,已定义其为扣分项,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标注“★”的核心技术条款扣分标准调整为合理分值。
针对投诉事项二:未有相关证据表明标注“★” 的核心技术条款单项扣*分存在畸高问题;但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的总分为**分,“★”共**项,不满足一项“★”扣*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该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二)项之规定,该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决定该项目予以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塔城地区人民医院限期改正,并修改完善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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