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2026-02-06 00:00:00
质疑答复书
质疑人(供应商):长沙振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品目等)的质疑函,已于****年*月*日收悉。经研究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中商务评分标准关于“非住宅类物业管理项目经验”的加分要求,构成不合理条件,属于差别待遇、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请求*.依法撤销招标文件中“自投标截止时间前**个月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物业管理(非住宅类)项目经验的,每提供*份计*分,最多计*分”的商务评分条款;请求*.将上述条款修改为“自投标截止时间前**个月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物业管理项目经验(含住宅、非住宅)的,每提供*份计*分,最多计*分”;请求*.在修改招标文件后,依法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投标的权利;请求*.书面答复本次质疑的处理结果及依据。
二、答复内容:质疑不成立,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
三、事实依据: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年》(财库(****)**号)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分为四类,分别为: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医院、学校等物业管理服务;其他物业管理服务”。
*、该评审因素是按照本项目的实际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
*、该评审因素不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未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没有具体行业、地域、规模、金额等方面的限制。
四、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 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相同案列:
*.中国共产党湖南历史展览馆物业管理服务
****://***.**********.***.**/****/******/******.***?********=**************#
*.“****年—****年隆平水稻博物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以上三个项目的业绩评审因素均有相同要求,已顺利完成采购。
感谢你(单位)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如果你(单位)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长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