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2026-04-10 00:00:00
各潜在投标人:
本次澄清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如涉及下述内容的应作相应修改,若本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问题*: 涉嫌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页第一章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入围业绩要求:要求投标人近*年内(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个月内为有效)至少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万元的空调设备供货业绩。招标文件第**页第七章评标办法三、商务评审企业类似业绩:近*年内(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个月内为有效)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万元的空调设备供货业绩的,计**分,最多计**分。招标文件前后设置的不同金额业绩有什么逻辑关联?合同业绩额本身就不是由投标人决定,并且合同业绩并不能证明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万元的业绩门槛,属于以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实质上是通过不合理的规模条件,对潜在供应商进行限制和排斥。部分具备履约能力但未达到该高额业绩门槛的供应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竟争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请示:删除招标文件中关于具体业绩额的数据条件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为国企采购,非政府采购项目。设置投标人业绩,主要目的是为了筛选出具备足够能力和经验、能够可靠履行合同的投标人,从而保障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目标的达成,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置。本项目投标人资格业绩、加分业绩不具有指向性或倾向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