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2026-03-23 00:00:00
福建百宏化学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百宏化学新材料项目特种化学品装置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百宏化学〔****〕**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百宏化学新材料项目特种化学品装置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泉评审〔****〕*号),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百宏化学新材料项目特种化学品装置(项目代码:************************)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当量值)、*****.**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电力消费量****.**万千瓦时、*.*****/***℃蒸汽*****.*吨。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年*月,新增能耗将纳入“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预计对泉州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双控”目标影响较小。请泉港区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地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年内有效。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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