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财政局关于援疆省市舞台作品进新疆,新疆舞台作品进援疆省市项目(额敏县2025年)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2026-04-10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额敏县财政局关于援疆省市舞台作品进新疆,新疆舞台作品进援疆省市项目(额敏县2025年)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新疆/塔城市-2026-04-10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共额敏县委员会宣传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援疆省市舞台作品进新疆,新疆舞台作品进援疆省市项目(额敏县****年)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共额敏县委员会宣传部

*、地址:新疆额敏县文化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广州盛乾会展有限公司对中共额敏县委员会宣传部援疆省市舞台作品进新疆,新疆舞台作品进援疆省市项目(额敏县****年)的投诉,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存在先实施后采购违法行为,*月*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对该项目进行立案。经立案调查查明,中共额敏县委员会宣传部确实存在先实施后采购的违规情形,案件调查期间,对中共额敏县委员会宣传部项目负责人、额敏山川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供应商)及额敏县新永乐商贸有限公司(投标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分别进行了询问并做了询问笔录。调查过程中,上述人员如实说明事情经过,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取证。中共额敏县委员会宣传部援疆省市舞台作品进新疆,新疆舞台作品进援疆省市项目(额敏县****年)先实施后采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的规定。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客观因素和相关证据。

七、处罚结果

本机关决定对中共额敏县委员会宣传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额敏县财政局

*、联系人:张政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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