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金政复〔2025〕447号
2026-04-09
浙江/金华 质疑投诉
行政复议决定书金政复〔2025〕447号
浙江/金华-2026-04-09 00:00:00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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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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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分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年*月**日对金华**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告知,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年*月**日收悉。*月**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月**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月**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月**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案件经过。申请人于****年*月**日在**旗舰店**营养膳食旗舰店购买了手作卡通馒头,购买时并未察觉该商品存在违法问题。然而,后经了解国家卫计委(****第**号)公告,国家卫计委只批准了梨果仙人掌米邦塔为目前仙人掌可食用新食品原料,要求梨果仙人掌的食用部位必须是茎,申请人意识到所购商品可能存在违法情形。于是,申请人在****年*月*日邮寄被申请人进行了实名举报,详细说明了涉案商品的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了购买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期望被申请人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对该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回复主要内容为“经核查,因未发现被举报人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应依法履职并承担责任。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管部门,肩负着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职责。对于申请人举报的金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卫计委规定的食品,被申请人应当积极开展调查工作,全面收集证据,并依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年第**号公告,批准梨果仙人掌(******* ************(****.)****,米邦塔品种)为普通食品。并且回复申请人食用部位是茎。说明当初批准该新食品原料的食用部位并没有仙人掌果,而植物类的果实、花、茎都是存在十分差别的,常识问题有些植物的茎可以食用,但是其果实或者花朵不能食用存在毒性或者其他。而申请人已经提交了证据证明上述卫计委的公告仙人掌的食用部位是茎,并不是果实,而被申请人依然回复其没有发现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需经安全性评估进行了法律责任限定。被举报人了违反此法律条款规定的食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八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申请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合法。对于新食品原料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是国家卫计委来认定。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国家卫计委对申请人的回复函。我国已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承认了依法授权或依职能作出的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解释(批复)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得以适用的法律地位,其法规解释(含答复与批复)与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那么,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依法适用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解释和其它规范性文件更属势在必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号)明确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年*月**日,国办发〔****〕**号)第二条规定“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修订版)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修订版)第三十三条规定“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不具有申请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主体资格。(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举报第三人(被举报人)金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作卡通馒头”使用梨果仙人掌果粉作为食品原料等问题的材料。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制作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据后,认定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存在,于****年*月**日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申请人(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其目的是想对被举报人施加负担,如要求加重对被举报人的处理(处罚),则应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施加负担的请求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无此规定。申请人既非本案行政处理的相对人,也非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由此申请人也就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举报的处理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之一。上述法条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非指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利害关系”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包括反射性利益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申请人关于举报所做的调查处理,应以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审查重点,并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作出处理,且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所做的相关认定,不影响申请人民事权利实现可能性,申请人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法定途径来维权。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作举报处理决定(不予立案决定)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年*月*日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发〔****〕*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解决消费纠纷的投诉事项,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第三人作出的居间调解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情形,依法不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对于实名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违法线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后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未告知的,实名举报人可以对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故本案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称第三人金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作卡通馒头”使用“梨果仙人掌果实”作为食品原料涉嫌违法。****年*月*日被申请人对金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年*月**日对金华**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人制作了询问笔录。现查明以下情况:*.金华**食品有限公司按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涉案食品“手作卡通馒头”并检验合格。*.涉案食品“手作卡通馒头”使用配料为梨果仙人掌果粉,不是举报人所称的“梨果仙人掌果实”。*.金华**食品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采购涉案食品的配料“梨果仙人掌果粉”,供货商资质合法、配料检验合格。*.国家卫健委于****年**月**日公布梨果仙人掌为普通食品。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金华**食品有限公司不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依法合规。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关于金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作卡通馒头”涉嫌违法的材料,通过现场检查、制作询问笔录、提取有关材料,****年*月**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当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决定及理由。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已做了充分、全面的调查,且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的回复依法合规。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申请人通过**平台“**营养膳食旗舰店”网店购买“手作卡通馒头”食品一份,实付**.*元。*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关于金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的“手作卡通馒头”使用非法原料“梨果仙人掌果实”的举报材料。*月*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发现该公司正常营业,现场查验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等,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食品成品和案涉原材料。*月**日,被申请人对**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敏琴制作询问笔录,其在询问笔录中称“我单位都是根据客户订单进行生产,近期没有订单,所以你们检查当日没有涉案产品,涉案的原材料也用完了。上述食品原料来源合法,检验合格,相关资质齐全,根据卫生部****年**月**日公布的《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年第**号),公布梨果仙人掌为普通食品,并未作细分,所以我们认为我们的生产是合法的。我们的食品生产也没有问题。而且市场上在卖的含有‘梨果仙人掌果粉’成份的成品还是比较多的。关于举报人提供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其个人的信访回复,我们不去做判断也不知道,这个回复也未向社会大众公示,不能作为我们企业生产的依据”,并提取了**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供应商营业执照、检测报告、检验报告、食品送货单等证据材料。*月**日,被申请人认为**公司涉案“梨果仙人掌果粉”来源合法、出厂检验合格、生产企业资质齐全,因未发现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月**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第*******号)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上述不予立案的决定及理由。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投诉举报信、订单详情截图、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商品外包装照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信访回复单、《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第*******号);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投诉材料、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检测报告、供应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食品送货单、检验分析报告单、检验报告、《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年第**号)、销售商营业信息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第*******号)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及理由,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程序对**公司生产和所使用的案涉原材料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案涉食品确系**公司生产,该公司证照齐全,所使用的“梨果仙人掌果粉”来源合法、出厂检验合格、生产企业资质齐全,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申请人信访回复单中答复称****年第**号公布梨果仙人掌为普通食品,食用部位为茎,该答复并未对梨果仙人掌果粉使用情况进行规范,也未禁止食用,且梨果仙人掌作为药品和食品应用具有悠久的历史。申请人主张**公司在食品中使用梨果仙人掌果粉违法,但未提供直接依据,也未提供其受到具体危害后果的证据,对此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第一款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年**月*日废止)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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