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2026-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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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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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复议综合处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号
申请人:徐*
被申请人:金华市**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金华市**医院违法使用**票据的行为作出的处理结果,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金华市**医院违法使用**票据的行为。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年*月*日收悉。本机关于*月**日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于*月**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月**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月**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月**日,因本案审理需要以(****)浙****行初*号诉讼案件的裁判结果为依据,而该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本机关中止案件审理。**月**日,因上述诉讼案件判决生效,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金华市**医院索要申请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发票,但金华市**医院却违法开具了一张**票据给申请人。****年*月**日,申请人依据《**票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项第四目、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被申请人反映金华市**医院违法使用**票据的行为。可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查处金华市**医院的违法行为,现提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十七条的规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第*目规定,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应当免征增值税。但医疗机构为病房病人提供的伙食不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中,因此不在该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综上所述,金华市**医院应当向申请人开具申请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增值税发票,而不是**票据。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查处金华市**医院违法使用**票据的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徐*反映金华市**医院违规使用**票据事项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向金华市**医院索要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发票,金华市**医院开具浙江省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电子)一张。申请人认为医院对住院患者收取的伙食费明显属于对外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能开具浙江省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其依据《**票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项第四目、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金华市**医院违法使用**票据的行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反映后,开展了调查。经调查发现:*.金华市**医院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以金华市**医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依据办理的。*.金华市**医院食堂仅针对医院内部职工及病人开放,不对外经营,收费标准已在院内收费窗口公示。*.申请人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金华市**医院精神科住院,共***天。在此期间,住院患者伙食标准精神科男患者普食**元/天。申请人申请提供加餐服务,共收取加餐费用***元。据此,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费共计****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金华市**医院于****年*月**日开具浙江省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电子)一张,票据号码*********,收入项目为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金额****元。被申请人认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的规定,**医院食堂属于单位内部食堂。*.根据《浙江省**厅关于设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的通知》(浙财综〔****〕***号)**条“二、购领单位。收款收据购领单位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承担公共事务和公益性活动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收款收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单位向同级**票据管理机构办理购领”的规定,金华市**医院属于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的领用主体。*.根据第三条第四目“三、使用范围(四)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指其他一些零星非经营服务性收入,包括党团工会等组织的有关经费,单位内部食堂伙食费和搭伙费等”的规定,单位内部食堂伙食费和搭伙费属于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自**电子票据推广后,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已更名为浙江省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可列入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项目。金华市**医院食堂向病患收取的伙食费应属于搭伙费。据此,金华市**医院使用的**票据符合政策规定。另外,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反映后及时多次与其电话沟通,解答其疑问,解释相关政策,告知其调查结果。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徐*反映金华市**医院违规使用**票据事项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金华市**医院开具浙江省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电子),票据载明“交款人为徐*,项目编码为********,项目名称为其他收入/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金额为****元,其他信息为‘收款方式:现金;精神科二徐*伙食费(****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被申请人反映金华市**医院用浙江省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替代开具伙食费发票,要求查处金华市**医院违法使用**票据的行为。被申请人分别于*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通过电话方式与申请人联系,其中*月**日在办理系统的状态中标注“已备查”,未作出书面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徐*反映金华市**医院违规使用**票据事项的答复》并邮寄申请人,主要内容为“……单位内部食堂伙食费和搭伙费属于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自**电子票据推广后,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已更名为浙江省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可列入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项目。*.金华市**医院食堂仅针对医院内部职工及病人开放,不对外经营,其向病人收取的伙食费收费标准与院内职工相同,收费标准已在院内收费窗口公示,收取的伙食费应属于搭伙费。前期,我局多次与您电话沟通,对您提出的问题及时答复,解释相关政策,告知上述调查结果。综上,我局认为金华市**医院使用的**票据符合政策规定”。*月**日,上述答复被签收,物流信息显示“已代收[同事,徐]”。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浙江政务服务网截图、浙江省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电子)等;被申请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金华市**医院伙食收费标准、金华市**医院专题会议纪要、膳食委员会会议纪要、金华市**医院出院记录、浙江省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电子)、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办理页面、《关于徐*反映金华市**医院违规使用**票据事项的答复》及邮寄凭证、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票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金华市**医院开具的浙江省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电子)属于**票据,被申请人负有监管本行政区域**票据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于****年*月**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于*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虽多次与申请人电话联系,但未作出书面回复,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监管职责。虽然被申请人于*月**日作出书面答复并邮寄申请人,但此时距离申请人申请履职已超过**日且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后,故被申请人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鉴于被申请人已作出书面答复,再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由**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四条第四款 省级以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款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