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金政复〔2025〕530号
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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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金政复〔2025〕530号
浙江/金华-2026-04-09 00:00:00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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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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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

申请人:戴**

被申请人:金华市****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经检索查询,本机关无法提供”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月*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月**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年*月**日通过金华市人民政府在线平台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以下三项信息:*.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华府”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金华市婺城区**华府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审批表;*.金华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名单。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答复,称“经检索查询,本机关没有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无法提供”。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内容不明确,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具体理由: 一、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不明确、不完整,违反了法定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仅以“无法提供”笼统答复,并未明确区分三项申请内容各自属于上述哪种法定情形。若信息不存在,应明确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若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应申请的机关。若信息属于其职责范围但未制作或保存,也应说明情况。被申请人模糊的答复,无法让申请人知悉各项信息无法提供的具体原因,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属于未依法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二、针对申请的三项信息,被申请人负有不同程度的公开或说明职责,其“无法提供”的答复不合法、不合理。(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原住建部相关政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已被取消,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因此,该项信息可能确实已不作为法定行政许可文件存在。但是,被申请人不应简单答复“无法提供”,而应明确告知申请人该项行政许可已取消,该信息已不存在,并说明相关监管政策已发生变化。这属于其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知的履职范围。(二)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审批表”,此项信息的公开职责主体可能为价格主管部门(如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即使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其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供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即金华市发改委)和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未履行这一法定告知义务,程序违法。(三)关于“金华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名单”(此为本案核心与关键),该项信息直接关系到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内应予监管的核心事项。*.设立专家库是法定要求:根据建住房[****]***号《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由设区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专家名册”。根据金市建房[****]**号金华市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规划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不含*万平方米) 以上的物业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第三四条、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一日从金华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被申请人答复“金华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不存在,这不仅是拒绝提供信息更是在事实上承认了其未依法履行建立和管理专家库的行政职责,直接动摇了所有以其为监管主体的前期物业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基础。*.被申请人负有法定职责: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设区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有依法建立和管理“物业服务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的法定职责。*.信息理应存在或应作出说明:既然建立专家库是其法定义务,那么与该专家库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名单、 遴选办法等)理应存在。被申请人答复“无法提供”,可能意味着: 情形一,该专家库存在,但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此情形下,其答复“无法提供”属于隐瞒信息,不依法履行公开职责。情形二,该专家库根本不存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未履行建立专家库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无论属于哪种情形,被申请人的简单答复都是不合法的。其必须就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情况向申请人和社会公众作出明确说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确认收到政府信息申请后,依法审查了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书面答复,程序合法。****年*月**日,申请人通过浙江省依申请处理工作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月**日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月**日收到申请人补正信息,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对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金市*公开答复〔****〕*号),并于****年**月**日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二、被申请人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被申请人出具的答复书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组织房产处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进行查找。申请人申请“依公开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万城华府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根据****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办公厅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被申请人无法提供申请人所申请的该信息;申请人申请“金华市婺城区**华府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审批表”,根据****年*月*日金华市****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评分标准(试行)>》,被申请人仅对小区物业进行服务质量评价评分无法提供申请人所申请的该信息;申请人申请“金华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被申请人通过*****档案综合管理系统用“招标评标专家库”、“物业 专家库”等关键词进行了充分的检索查找,没有检索查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无法提供。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申请人通过浙江省依申请处理工作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您好,我是**华府小区业主戴**现依法向贵单位申请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内容如下:一、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华府小区的物业公司资质等级,二、金华市物业等级服务及标准,三、金华市物业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名单”。*月**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信息。被申请人组织房产处通过*****档案综合管理系统用“招标评标专家库”、“物业 专家库”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均未发现相关信息。**月**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金市*公开答复〔****〕*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的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查询,本机关没有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无法提供”。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金市*公开答复〔****〕*号);申请人提供的浙江省依申请处理工作系统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金市*公开答复〔****〕*号)及邮寄凭证、平台系统关键词检索查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年*月**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月**日向申请人邮寄《补正告知书》,*月**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信息后,于**月**日作出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符合答复程序要求。二、本案中,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依公开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华府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根据****年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被申请人答复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无法提供,并无不妥;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金华市婺城区**华府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审批表”,被申请人经查询,仅对小区物业进行服务质量评价评分,无法提供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答复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无法提供,亦无不妥;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金华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信息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推测存在的。被申请人组织下属处室通过*****档案综合管理系统用“招标评标专家库”“物业 专家库”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均未查询到申请人所需的“金华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已尽到充分检索查找的义务,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未找到相关信息,其无法提供,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金市*公开答复〔****〕*号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六十八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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