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4-10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长春市宽城区医院厨房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柏立诺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君临智谷产业园*栋***号房
被投诉人*:长春市宽城区医院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北宁路***号
被投诉人*:天煜荣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新星宇典约商誉**栋***室
三、基本情况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以“预算调整、参数微调”为由启动新项目,不能构成原项目“采购需求和内容发生变化且无重新开展可能”的法定终止理由。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首次提出“贵公司在原项目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没有列明‘单门通道式洗碗机’,属于不合格《中小企业声明函》应按投标无效处理”,该理由与原项目终止公告理由相互矛盾,属于事后补造的说辞,严重违反程序正义。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答复称“本项目第一次招标因其他法定情形,已按规定发布终止公告,原招标程序已终结。第二次招标属于全新招标程序,依法重新发布公告、招标文件,与前次招标相互独立”。被投诉人以“两次招标相互独立”为由割裂两项目关系,但两项目在采购内容、服务对象上高度雷同,变更采购主体的行为实质是规避原采购结果的事实。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复称“经我公司查阅吉林省政府采购网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诉处理决定书及贵公司提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现贵公司在原项目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没有列明‘单门通道式洗碗机’,属于不合格《中小企业声明函》应按投标无效处理”。这一答复未针对我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应,且进一步暴露了原采购程序的违法性。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未依法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无效答复。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于质疑答复当日仓促终止本项目,该连环操作的实质是企图掩盖原项目终止理由虚假的事实,使投诉人始终无法获得救济,严重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投诉请求:
*.依法认定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无效。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被投诉人的答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要求。
*.依法认定原项目(长春市宽城区医院异地建设项目厨房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终止理由(以“采购需求和内容发生变化”)违法;
*.依法认定本次新项目(长春市宽城区医院厨房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重新招标行为无效;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裁决恢复投诉人在原项目中的中标人资格,责令现采购人(长春市宽城区医院)直接依据原项目招标结果与投诉人签订采购合同(区医院本应为原采购项目的事实承继主体,对原项目产生的法律后果负有承接义务。如区医院现重新招标,实质是利用法人主体形式差异,规避原采购人的法律责任,属于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违法行为);
*.追究被投诉人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被投诉人以虚假理由终止采购、程序规避、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答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本次投诉针对的采购项目名称为长春市宽城区医院厨房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项目编号:[****]******号***)。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系针对长春市宽城区医院异地建设项目厨房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项目编号:***********(****)]终止是否适当,非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关于投诉事项*:被投诉人*质疑回复中,以长春市宽城区医院异地建设项目厨房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合格为由做出“应按投标无效处理”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与投诉事项*一致,本次投诉针对的采购项目名称为长春市宽城区医院厨房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项目编号:[****]******号***)。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系针对长春市宽城区医院异地建设项目厨房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项目编号:***********(****)]终止是否适当,非本次投诉处理范围。经查,“长春市宽城区医院异地建设项目厨房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和“长春市宽城区医院厨房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都服务于宽城区医院,使用地点相同,核心采购内容、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高度相似,预算规模变化不大。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该项投诉与投诉事项*、*一致。本次投诉针对的采购项目名称为长春市宽城区医院厨房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项目编号:[****]******号***)。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系针对长春市宽城区医院异地建设项目厨房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项目编号:***********(****)]终止是否适当,非本次投诉处理范围。被投诉人*质疑回复中,以长春市宽城区医院异地建设项目厨房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合格为由做出“应按投标无效处理”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基于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本次投诉针对的采购项目名称为长春市宽城区医院厨房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项目编号:[****]******号***)。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系针对长春市宽城区医院异地建设项目厨房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项目编号:***********(****)]终止是否适当,非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投诉人针对其他项目所主张的损失应通过其他途径依法处理。本项目开标前已终止,对投诉人并未造成严重损失。投诉事项不成立。
鉴于本项目已经终止采购,本机关仅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予以认定,不再做出其他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宽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宽城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