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拟处置11台制冷机组相关设备
2026-04-10
天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拟处置11台制冷机组相关设备
天津-2026-04-10 00:00:00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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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6-04-10 00:00:00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拟处置**台制冷机组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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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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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拟处置**台制冷机组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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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设备类/存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邹鹏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拟处置**台制冷机组相关设备 | ||
|---|---|---|---|
| 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东丽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中天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 评估值(万元)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 其它披露内容 | *、转让方承诺该项目标的资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对外租借、无抵押、无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情况。 *、该项目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转让方为行政单位,转让方仅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
| 标的描述 | 详见《资产明细表》 | ||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 |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闫炬田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家机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东丽区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批准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 | 区财政局关于同意公安东丽分局公开拍卖闲置资产的批复(津丽财资[****]**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该项目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二、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交易集团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赵先生 电话:***********)。 三、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并严格按照转让方已公示《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中央空调机组设备拆除要求》要求进行施工,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未按照转让方施工拆除要求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四、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至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交易集团)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完成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五、若在挂牌期满时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按照协议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若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其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经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保证金转为相应交易价款。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按照天津交易集团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退还交易保证金。 六、最终受让方应在天津交易集团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签订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纳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银行帐户。 七、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或网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交纳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银行帐户的; 八、本次产权交易产生的双方全部费用(包括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拆除、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在拆除、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以及转让方的工作作息时间。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 九、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施工拆除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拆)运工作。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拆)运完毕或者未按照转让方要求进行施工拆除运输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赔偿转让方因逾期清拆运(如场地占用费、额外搬运成本等)导致的经济损失等。 十、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十一、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交易集团出具该项目《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十二、该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对我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