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2026-04-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奇台产业园区喇嘛湖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南航天凯天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湘江新区东方红街道青山路**号*号服务楼***
被投诉人*:奇台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昌吉州奇台县奇台镇东关街***号
被投诉人*:新疆城基宏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号商住丽景名都**#办公****室
五、基本情况
湖南航天凯天水务有限公司不服奇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疆城基宏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 日就奇台产业园区喇嘛湖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 年 * 月*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 月* 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开标一览表》中“项目地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经审查查明:
中标供应商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投标(响应)文件《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项目名称是:奇台产业园区喇嘛湖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服务采购项目;标项名称是:奇台产业园区喇嘛湖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地点是:奇台。
又查明,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认定供应商不响应。
上述内容,有《开标一览表》、符合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记录表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开标一览表》已写明项目名称是:奇台产业园区喇嘛湖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服务采购项目;标项名称是:奇台产业园区喇嘛湖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地点填写为:奇台,一是并未超出招标文件要求服务的范围。二是“项目名称”和“标项名称”已明确服务的地址,不影响供应商实际在指定地点提供服务。三是评审小组在符合性审查评审时,已认定项目地点“奇台”能够满足本项目需求,不属于重大偏离或未实质性响应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奇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奇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奇台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