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下浒城区排涝提升项目(二期)-信息化配套部分施工质疑结果公告
2026-04-09
福建/宁德 中标结果
霞浦下浒城区排涝提升项目(二期)-信息化配套部分施工质疑结果公告
福建/宁德-2026-04-09 00:00:00

*************** ****/*/* **:**:** ********************** 霞浦县下浒镇人民政府
福建协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 **:**:**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就“霞浦下浒城区排涝提升项目(二期)*信息化配套部分施工”(项目编号:********************)的中标结果公告,我司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我司投标文件的判定存在不当之处,导致我司被错误否决投标,中标结果存在争议。现依法提出异议,请求重新评审。

我司参与了本项目投标。根据贵方于****年*月**日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及《被否决投标的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我司被否决的原因为:“提供的资信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标准‘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最近一年的资信证明’要求”。 针对该否决理由,我司认为评标委员会的事实认定存在偏差,理由如下: *、关于出具银行的主体资格 我司提交的资信证明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出具(编号:闽*********)。经核查,该账户为我司依法设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见附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因此,该资信证明的实际出具银行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基本开户银行”的主体资格要求。 *、关于资信证明的实质内容与期限 我司提交的资信证明覆盖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近一年”时间范围。 该证明载明我司“无违反我行结算制度规定的行为”,该内容属于银行对企业资金结算纪律、信用状况的正面评价,是银行资信证明的常见形式之一。我司认为该证明能够真实反映我司良好的财务状况与履约信誉,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对“财务状况报告”的证明要求。 *、关于评审标准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不得仅因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而否决投标。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我司提交的资信证明在形式上与招标文件措辞存在差异,应给予我司澄清说明的机会,或该差异应认定为不影响资格审查的细微偏差,而非直接作否决投标处理。 综上所述,我司认为评标委员会对我司的废标决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属于评审错误。该错误决定侵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项目招标的公平公正。
异议处理 ********** **:**:** ********** **:**:** 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原评标委员会对贵司否决投标的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标准正确、程序合法合规。贵司异议理由不成立。本次中标结果有效,不予撤销,不予重新评审。 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贵司提交的关于本项目的异议函已收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会同原评标委员会,严格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异议事项进行全面复核,现正式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霞浦下浒城区排涝提升项目(二期)* 信息化配套部分施工 项目编号:********************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年 * 月 ** 日 **:** 异议事项:贵司认为因 “资信证明不符合要求” 被否决投标属于评审错误,请求撤销中标结果并重新评审。 二、否决投标的事实依据 评标委员会于 **** 年 * 月 ** 日依法评审,否决贵司投标的唯一、明确原因为:贵司提供的资信证明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 “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最近一年的资信证明” 的强制性资格要求。 具体事实: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成立满 * 年及以上的投标人,须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最近一年的资信证明。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 年 * 月 ** 日 **:**。 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招标文件“最近一年”为投标截止时间往前倒推 ** 个月(**** 年 *月—**** 年 * 月)。 贵司提交的资信证明期间:**** 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有效期截止日早于投标截止日 * 个多月,未落入招标文件要求的 “最近一年” 时间范围,属于实质性不响应。 三、对异议理由的逐条复核答复 (一)关于 “出具银行为基本开户银行,符合主体资格” 评标委员会从未否定贵司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及开户银行资格,否决投标与银行主体无关,仅因资信证明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时间要求,异议理由与废标原因不相关。 (二)关于 “资信证明覆盖期间满足最近一年” 招标文件对 “最近一年” 为明确、刚性、量化要求,按招投标惯例及本项目约定,统一认定为投标截止日前 ** 个月。贵司资信证明已超出有效期限,不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异议理由不成立。 (三)关于 “属于细微偏差,应给予澄清” 财务资信证明期限为资格审查核心指标,直接反映投标人履约能力与财务状况,属于重大实质性条款,不属于可澄清的细微偏差。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对资格条件不满足的投标,应当直接否决,无需澄清。 本次评审程序合法、标准统一,不存在未给予澄清的违规情形。 四、复核结论 经评标委员会复核确认: 原评标委员会对贵司否决投标的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标准正确、程序合法合规。贵司异议理由不成立。本次中标结果有效,不予撤销,不予重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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