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04-09 00:00:00
九财投处〔****〕*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锐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伏宁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蟠湖路金科五金机电城*区*****号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重庆市铁路中学校
采购项目负责人:柳奥驰
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采购项目负责人:冯滔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号九龙广场大厦*楼
相关供应商:重庆茗源智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茗源公司)
采购项目负责人:任君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街道科城路***号**幢*****号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铁路中学*区中心机房建设项目(二次)(编号:*********** )。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重庆茗源智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茗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多达**个产品制造商划型错误,中小企业声明函应无效,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
投诉事项*:茗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投产品“防爆风机”对应的制造商“浙江胜意兴风机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地面顶面及墙面保温”对应的制造商“河间市盛丰商贸有限公司”上述法人主体并不存在,该中小企业声明函应无效,重庆茗源智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
投诉事项*: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重庆启脉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启脉公司)总报价仅为******.*元,不足限价的**%,远低于项目合理成本区间。评审委员会应对启脉公司发起异常低价审查,同时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来证明报价的合理性。
投诉事项*:合同签订擅自改变招标约定的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约定的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后支付**%****%款项,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实际签订的合同将付款方式变更为:增设“主要材料设备到场”即支付**%进度款;验收合格后尾款支付延长至“收到发票之日起**日内”。上述变更未遵循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投诉请求:复核中标供应商茗源公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名称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复核启脉公司提供的异常低价证明材料的有效性,项目暂停实施,对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回复供应商质疑进行核查。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铁路中学校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投诉。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
茗源公司答复称:本次划型错误并非我司主观故意造假、骗取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核心成因在于工作人员对工业类企业微型化判定的“或”逻辑理解偏差,误将其理解为“且”逻辑,即错误认为需同时满足“从业人员**人以下且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才属于微型企业,进而对仅满足单一条件的企业错误划型;本次所有划型错误均为中小微企业范畴内的细分类型偏差,未突破“中小微企业”的核心资格要求:上述企业均依法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界定的中小微企业范畴,我司未通过划型错误谋取超出自身资格范围的竞争机会,客观上未对项目采购的公平性造成实质性影响。
经核实,茗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份,声明“重庆正耀电气有限公司、江门云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强顿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合川区玖飞建材经营部、四川嘉世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和为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均为小型企业,按照企业划型标准应为微型企业;声明“重庆宏漆涂料(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胜意兴风机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按照企业划型标准应为小型企业;声明“广州触沃电子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按照企业划型标准应为微型企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涉及相关企业划型与企业划型标准不符。
针对投诉事项*:
茗源公司答复称:投诉人所称“浙江胜意兴风机有限公司”“河间市盛丰商贸有限公司”均为投标文件编制、复核环节的文字疏忽,真实对应主体为:防爆风机制造商为浙江兴意风机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状态持续);地面顶面及墙面保温制造商为河间市盛丰繁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状态持续)。
经核实,茗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防爆风机制造商为浙江胜意兴风机有限公司,地面顶面及墙面保温制造商为河间市盛丰商贸有限公司”,经查询法人主体均不存在。虽然茗源公司主张该错误系文字疏忽,但该错误未经法定的澄清程序修正。《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唯一法定证明文件,如存在错误,应由供应商承担不利后果,茗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
针对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五十五条第七款规定:“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经核实,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对启脉公司发起了异常低价审查,评审委员会要求启脉公司在**分钟内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低价澄清,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履约承诺函,并附有履约能力证明。评标委员会根据启脉公司的澄清说明,对启脉公司报价作有效投标处理,符合上述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经核实,该投诉事项投诉人未进行质疑,质疑答复内容也未提出该投诉事项,不符合上述规定。
另经核实,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且已履行。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因为该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不再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认为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年*月*日
(联系人:程 炼,联系电话:********)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送 达 回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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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九财投处〔****〕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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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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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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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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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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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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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