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二线连江境104国道丹阳至南塘段改线工程(丹阳至新洋段)某部光缆迁改工程(重新招标)质疑结果公告
2026-04-09
福建/福州 中标结果
纵二线连江境104国道丹阳至南塘段改线工程(丹阳至新洋段)某部光缆迁改工程(重新招标)质疑结果公告
福建/福州-2026-04-09 00:00:00

*************** ****/*/* **:**:** ********************** 连江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营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 纵二线连江境***国道丹阳至南塘段改线工程(丹阳至新洋段)某部光缆迁改工程(重新招标) 重庆昊廷众诚实业有限公司 连江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对开标过程的异议

关于"纵二线连江境***国道丹阳至南塘段改线工程(丹阳至新洋段)某部光缆迁改工程(重新招标)"开标异议的回复

重庆昊众诚实业有限公司:

贵司提交的关于"纵二线连江境***国道丹阳至南塘段改线工程(丹阳至新洋段)某部光缆迁改工程(重新招标)"开标异议书已收悉。经核查,现依法一并回复如下:

一、关于异议事项的说明

经核实,本次开标抽取过程已通过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实时直播贵司在*******日开标现场及开标当日,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 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对抽取过程、影像录制、信息公示等环节提出异议,亦未要求现场复核或澄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于开标结束后就现场已完成的程序性事项提出异议,不符合法定异议提出时限。根据相关规定,对超过法定异议期限提出的异议,招标人依法可以不予受理。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法规〔*******号)及《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号)相关规定,开标过程的影像资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技术部门负责录制与保存。

二、结论

综上所述:

*. 贵司所提异议事项不符合法定提出时限,依法可不予受理;

*. 开标及抽取过程严格遵循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合规、记录完整;

*. 贵司未提供足以否定程序合法性的实质证据。

根据"招标人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次为最终回复。如贵司仍有异议,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特此回复。

招标人:连江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福建省营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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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异议处理 ********** **:**:** ********** **:**:**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 所提异议事项不符合法定提出时限,依法可不予受理; *. 开标及抽取过程严格遵循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合规、记录完整; *. 未提供足以否定程序合法性的实质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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