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中医院城西院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4-09
重庆 质疑投诉
丰都县中医院城西院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6-04-09 00:00:00

丰都县中医院城西院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丰财采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丰都县中医院城西院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丰都县中医院城西院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鑫晖龙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渝南大道***号


被投诉人*:丰都县中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号


被投诉人*: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事务中心

通讯地址: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号二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日就本项目招标文件样品要求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于*******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日向我局提交投诉书。

经审查,投诉人未实际参与本项目投标,且未提供《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我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于*******日前补正资格证明材料。

投诉人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我局于*******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

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四人位等候椅部件及**类原材料小样(刨花板、多层板、牛皮、网布、海绵、实木、钢板、铰链、滑轨、气压棒)并以样品作为**分评分依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相关原材料、零部件仅凭书面即可准确描述,不属于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样品要求与成品质量、合同履行无关,评审标准未依法细化量化,主观裁量权过大;违反《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

投诉请求

认定招标文件样品要求违法违规;

依法暂停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责令删除无关样品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我局审理决定:

驳回重庆鑫晖龙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诉请求。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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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中医院城西院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丰财采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丰都县中医院城西院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丰都县中医院城西院区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鑫晖龙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渝南大道***号


被投诉人*:丰都县中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号


被投诉人*: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事务中心

通讯地址: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号二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日就本项目招标文件样品要求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于*******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日向我局提交投诉书。

经审查,投诉人未实际参与本项目投标,且未提供《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我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于*******日前补正资格证明材料。

投诉人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我局于*******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

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四人位等候椅部件及**类原材料小样(刨花板、多层板、牛皮、网布、海绵、实木、钢板、铰链、滑轨、气压棒)并以样品作为**分评分依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相关原材料、零部件仅凭书面即可准确描述,不属于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样品要求与成品质量、合同履行无关,评审标准未依法细化量化,主观裁量权过大;违反《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

投诉请求

认定招标文件样品要求违法违规;

依法暂停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责令删除无关样品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我局审理决定:

驳回重庆鑫晖龙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诉请求。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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