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通山县财政局关于对城市福利院改造提升项目(包二)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4-09
湖北/咸宁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通山县财政局关于对城市福利院改造提升项目(包二)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咸宁-2026-04-09 00:00:00

通山县财政局关于对城市福利院改造提升项目(包二)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通山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城市福利院改造提升项目(包二)第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精卫信息咨询(湖北)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号光谷新世界中心*地块写字楼*栋*层办公**号(**)

被投诉人:通山县民政局本级

地址:通山县迎宾大道*号

相关当事人:通山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教育局十一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一)投诉采购人本项目采购方式选用错误,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投诉采购人在“(三)评分标准”的“技术参数 响应”的“评分说明”存在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各项技术指标分值设置的总分与评审因素的总分不一致的违法情形。(三)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标准中设定的 “项目实施保障措施;安装、验收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项目团队”中以非量化指标作为评审因素,赋予评审专家自由裁量过大,对潜在供应商的评审没有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构成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 阻挠、限制潜在投标人自由进入该地区的政府采购市场。(四)投诉采购人未依照法定程序和《城市福利院改造提升项目(包二)第二次》磋商文件“**.*”规定程序,依法受理我公司的合法质疑事项。
投诉诉求:*.停止违法行为,自收到我公司投诉事项后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杜绝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违法行为造成既定事实,恶意侵害损坏国家利益,暂停采购活动。并对采购人违法责任依法处理,结果予以公示。*.依法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人、采购机构有法不依,程序违法、非法行政的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采购方式不合规的问题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处理:对政府采购中心发出工作警示函,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严格履行质疑答复程序。

通山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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