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6-04-07
浙江/宁波 质疑投诉
宁波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江/宁波-2026-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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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 **:**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案号 甬鄞政复(****)**号
案由 申请人宁波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月**日作出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以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 宁波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
行政复议结论 维持
落款日期 **********

申请人宁波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谢某展。

委托代理人周某盛。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宁波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月**日作出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以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收悉,于同月**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经依法中止、恢复、延期审理,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一、决定书的签收时间。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决定书后将决定书以快递方式邮寄至申请人的住所地,但由于部分驾驶员因工资问题住在申请人的住所地数日不开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申请人无法签收该决定书。****年*月**日,申请人的代理律师至被申请人处领取该份决定书时被告知,该决定书由于无人签收已于****年*月*日被退回至被申请人处,该决定书退回之日视为申请人签收之日。二、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申请人与各驾驶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本案前期经过劳动监察大队介入,申请人也将部分合作协议书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提交,实际上申请人与各驾驶员并非劳动合同关系,各车队队长将自有车辆挂靠在申请人名下运营,他们均是各车队队长雇佣的驾驶员,申请人按照车队队长通知及计算后给各驾驶员代发生活费或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年*月*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各驾驶员与申请人之间并非劳动合同关系。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由于申请人与各驾驶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将申请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决定错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程序方面:****年**月**日起被申请人陆续接到朱某等人投诉,反映申请人拖欠*月份、**月份工资,被申请人经审查于****年**月**日依法立案调查。****年**月**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指定材料。****年**月**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刘某成向被申请人提交****年*月至**月驾驶员工资明细等证据并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申请人欠薪情况属实,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申请人在****年**月*日前支付吴某友等**名劳动者*月份和**月份劳动报酬合计******.**元,并于 ****年**月*日前把改正情况和相关凭据以书面形式进行上报。经多次催促,申请人逾期未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据以书面形式上报。****年**月*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送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决定及依据等,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逾期未作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进行送达。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后,积极履行行政职责,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细致的调查,行政决定作出前依法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后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程序合法。二、实体(事实)方面: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证明其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申请人提交的****年*月、**月驾驶员工资表、承诺书、银行转账凭证(备注:工资)以及刘某成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拖欠吴某友等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事实,且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限期改正后,其仍拖欠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主张其与驾驶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所谓合作协议书,被申请人认为该主张不能成立。首先,申请人及案涉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吴某友等劳动者是申请人管理、考核、发放工资,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申请人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成立。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合作协议书真实性不明,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民一他字第**号》涉及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公司的情况,而本案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非其公司购买而是他人购买,且即使确系他人购买车辆的情况下是否构成挂靠法律关系也无相关证据,故其主张明显不能成立。三、适用法律方面:鉴于申请人拖欠吴某友等**名劳动者****年*月份和**月份劳动报酬合计******.**元,且无故拖欠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逾期未按照《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全部整改,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本行政决定于法有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

经本机关查明:****年**月**日起,朱某、秦某洋、徐某云、冯某、黄某东、刘某洪等先后向被申请人投诉申请人宁波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立案开始调查,对申请人采取了相应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收集到营业执照、****年*月和**月驾驶员工资明细、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截图,形成询问笔录、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驾驶员承诺书。同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申请人于****年**月*日前付清拖欠工资******.*元,并把改正情况和相关凭据以书面形式报送。申请人逾期未按上述指令书整改完毕,同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事由、依据以及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于同日依法送达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未予回应。同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决定将申请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决定书邮寄至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因申请人未签收,上述决定书被退回。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彭某亮等人(其中涉及本案部分劳动者)与申请人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经仲裁裁决、民事诉讼,均明确申请人存在拖欠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事实,且在仲裁、诉讼审理期间,申请人亦存在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合作协议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拖欠工资投诉登记材料、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年*月和**月驾驶员工资明细、调查(询问)笔录及居民身份证、承诺书、驾驶员承诺书、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截图、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证、执法文书送达确认书、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邮寄情况等,本机关调取的浙甬鄞州劳人仲案(****)某号仲裁裁决书、(****)浙**民终某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依法决定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职权。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第六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事由、依据、提出异议等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本办法第七条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对异议期内提出的异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第八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文书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应当制作列入决定书。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列入事由、列入依据、联合惩戒措施提示、提前移出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等,并按照有关规定交付或者送达当事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的通知》规定,“……‘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确定如下: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的。”本案中,经被申请人立案调查,查明申请人拖欠吴某友等**人劳动报酬合计******.*元,故而依法定程序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因申请人并未在指令书的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构成“数额较大”情形,被申请人向其作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将申请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告知有权提出异议。申请人未予回应,而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决定将申请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送达问题。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通过邮政企业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邮寄地址为受送达人与行政机关确认的地址的,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收到邮件的日期。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行政机关、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以及逾期未签收,导致行政执法文书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行政执法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期。”本案中,被申请人将案涉决定书邮寄至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因申请人未签收导致案涉决定书被退回。根据上述程序办法规定,该决定书送达日期为文书退回之日,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月**日作出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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