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2026-04-09 00:00:00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眉山市人民医院****年护士鞋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招标文件/采购公告中关于“样品提交”的要求为:“供应商自备样品存放箱一个,递交样品时需同时提供单独的纸质样品清单,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样品名称及数量、供应商名称。样品及清单上均不得出现供应商名称、品牌****或其他任何可识别供应商信息的标记,否则按未提交样品处理。”
现对该条款作如下澄清与更正:
为确保样品评审的“盲评”要求,随样品一同放置在样品存放箱内或粘贴在样品上的任何标识(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清单、标签、贴纸等)上,均不得出现供应商名称、品牌****或其他任何可识别供应商信息的标记,否则按未提交样品处理。
供应商仍需提供一份单独的纸质样品清单,该清单上必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样品名称及数量、供应商名称”。此份清单要求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或文件袋中,密封袋封面注明“样品内部核对清单”及供应商名称,随样品一同递交。此份清单仅用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内部核对样品数量与规格,不提供给评审专家,因此不受“不得出现供应商信息”的限制。
更正后的完整样品提交要求如下:
供应商自备样品存放箱一个。
递交样品时,需同时提交:
*.密封的样品核对清单:单独密封,内含一份纸质清单,清晰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样品名称及数量、供应商名称”。密封袋封面请注明“样品内部核对清单”及供应商名称。
*.无标识的样品及随样标识:样品本身,以及随样品一同放置在存放箱内或粘贴在样品上的任何标识,均不得出现供应商名称、品牌****或其他任何可识别供应商信息的标记。
若样品本身或随样标识(*类)中出现可识别供应商信息的标记,将按未提交样品处理。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更正公告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采购文件中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请各潜在供应商遵照执行。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眉山市人民医院综合采购科
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