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韶山市税务局2025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包2)
2026-04-08
湖南/湘潭 变更澄清
国家税务总局韶山市税务局2025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包2)
湖南/湘潭-2026-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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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韶山市税务局****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包*)
一、合同编号: *****(****)****
二、合同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韶山市税务局****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包*)
三、项目编号: *****(****)****
四、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韶山市税务局****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韶山市税务局
地 址: 韶山市清溪镇清溪路*号
联系方式:林先生 *************
供应商(乙方):韶山市瑞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地 址:韶山市清溪镇清茹路*号
联系方式:钟金凤 ***********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韶山市税务局****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包*:其他食材类)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为韶山市税务局(韶山市清溪镇车站路**号)机关食堂,提供包*:其他食材类所需食材供应、配送及售后等服务。
主要标的数量:*年
主要标的单价:*****元
合同金额: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合同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履行地点为韶山市税务局(韶山市清溪镇车站路**号)机关食堂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
八、合同公告日期:**********
九、其他补充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