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通山县财政局关于对城市福利院改造提升项目(包二)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4-08
湖北/咸宁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通山县财政局关于对城市福利院改造提升项目(包二)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咸宁-2026-04-08 00:00:00

通山县财政局关于对城市福利院改造提升项目(包二)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通山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城市福利院改造提升项目(包二)第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精卫信息咨询(湖北)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号光谷新世界中心*地块写字楼*栋*层办公**号(**)

被投诉人:通山县民政局本级

地址:通山县迎宾大道*号

相关当事人:通山县民政局本级

地址:通山县迎宾大道*号

相关当事人:通山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教育局十一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一)投诉采购人本项目采购方式选用错误,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投诉采购人在“(三)评分标准”的“技术参数 响应”的“评分说明”存在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各项技术指标分值设置的总分与评审因素的总分不一致的违法情形。(三)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标准中设定的 “项目实施保障措施;安装、验收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项目团队”中以非量化指标作为评审因素,赋予评审专家自由裁量过大,对潜在供应商的评审没有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构成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 阻挠、限制潜在投标人自由进入该地区的政府采购市场。(四)投诉采购人未依照法定程序和《城市福利院改造提升项目(包二)第二次》磋商文件“**.*”规定程序,依法受理我公司的合法质疑事项。
投诉诉求:*.停止违法行为,自收到我公司投诉事项后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杜绝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违法行为造成既定事实,恶意侵害损坏国家利益,暂停采购活动。并对采购人违法责任依法处理,结果予以公示。*.依法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人、采购机构有法不依,程序违法、非法行政的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 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 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处理决定: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项目采购内容不符合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情形,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采购方式不合规的问题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成立;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规定,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因素是根据其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设置,且评审因素应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由评审专家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不存在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及评审专家自由裁量过大等情形。此事项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通山县政府采购中心已于****年*月**日对质疑作了第二次回复。此事项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处理:对政府采购中心发出工作警示函,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严格履行质疑答复程序。

通山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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