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26-03-27 00:00:00
基本案件:
采购人*大学委托代理机构*中心就“某校区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物业服务,要求供应商提供没有在物业服务或参与物业服务采购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承诺函。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供应商*公司的投诉书,反映招标文件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问题,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规定。财政部门检查发现,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内容包括“自**年*月*日(含)以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除应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规定的资格条件涉及的处罚情形外,投标人承诺没有在物业服务或参与物业服务采购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采购人*大学于案件调查期间针对投诉事项答复说明该评审因素是对供应商在“物业服务或参与物业服务采购活动”中“诚信经营”进行评价;但该评审因素是要求投标人没有在“物业服务或参与物业服务采购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因此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对供应商过往行为的评价,物业服务的水平及质量与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方案的完整度及针对性、服务团队的配置及专业性、服务响应的及时性等密切相关,与供应商在过往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合规性无必然联系,以此来评判供应商是否具备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能力、能否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缺乏科学和事实依据。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已经设定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确保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备基本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此基础上,再将非重大的、未达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设置为评分项,涉嫌存在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与前述法律规定不符。综上,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将设置该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规定。
财政部门分别责令采购人*大学和代理机构*中心限期改正。
典型意义:
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相关的采购条件,是保障项目成功与履约质量的关键,科学合理的采购条件可帮助采购人精准筛选出具备相应履约能力的供应商,同时能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采购人应当精准开展需求调查,在编制文件前,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情况、技术发展水平、潜在供应商情况等进行充分调查,这是科学设置条件的前提;同时,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严格进行内部审查,建立采购文件内部审查机制,重点审查资格条件、技术商务要求和评审标准是否合理、有无歧视性条款等。财政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保障采购活动科学、合理开展以及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