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19号)
2026-03-27
福建/福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19号)
福建/福州-2026-03-27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州植物园种子标本馆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闽熹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滨河大道*号***室

被投诉人*: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湖滨路*号城投碧湖城市广场*幢*********室

被投诉人*:福州植物园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新店上赤桥村*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鼎轩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国际物流园区综合大楼*层***室***间(自贸试验区内)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闽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熹建设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州植物园委托被投诉人*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众亿公司)组织的福州植物园种子标本馆建设(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第一成交候选人福建鼎轩公司不满足磋商文件技术符合性要求,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二条以“★”标示的内容实质性条款,其响应无效。事实依据:本次采购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二条技术要求第一点为实质性条款:“★*、本项目技术要求以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图纸的内容要求为准(详见磋商文件附件)”,而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第***项*******种子查询软件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系统中不少于****条物种数据内容,每个物种均有基础介绍、形态特征、生态习性、分布范围、保护现状等文本信息且不少于*张图片;提供生物多样性查询机系统软件著作证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所以磋商文件中“提供生物多样性查询机系统软件著作证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是实质性条款。经了解和查询第一成交候选人福建鼎轩公司不具有生物多样性查询机系统软件著作证书,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其响应无效。投诉事项*:磋商文件中“提供生物多样性查询机系统软件著作证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是实质性条款,磋商小组未对实质性条款进行审查。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成交结果无效。事实依据:福建众亿公司对该公司的质疑内容未作出正面答复,对该公司的请求也未做回应,未对成交候选人的生物多样性查询机系统软件著作证书原件进行复核。根据福建众亿公司对该公司质疑函的答复可以知道,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未对成交候选人是否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该证明材料予以核查,仅根据成交候选人“对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无偏离承诺”即认定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磋商小组认定磋商文件中作为实质性条款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生物多样性查询机系统软件著作证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是要求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加盖公章生物多样性查询机系统软件著作证书,由采购人进行核实。”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福建众亿公司接受福州植物园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部分采购文件内容;于****年*月*日发布成交公告,成交公告显示福建鼎轩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投诉人闽熹建设公司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成交结果向福建众亿公司提出质疑,福建众亿公司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闽熹建设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闽熹建设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闽熹建设公司提交的对相关补正事项的解释说明材料,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尚未履行。

关于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第*节“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表*、表*)”之“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中“三、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项下“*.*.*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第(*)项“各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如下:采购包*:综合评分法”技术项部分针对“响应情况”规定“根据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逐项响应承诺等方面情况,由磋商小组进行评分:完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得**分,其中标注‘★’标识的技术参数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不允许负偏离,若负偏离按照无效响应处理;标注‘▲’标识的技术参数(共计**项)每负偏离一项扣*分;正偏离不加分。”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之“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规定“*、项目通过构建植物的进化与种子、种子的多样性、福建主要植被中的种子、种子与人类、种子的未来及多功能厅等六个展区,系统收集并展示各类植物的种子。同时,通过设置互动型展陈装置,结合生态场景展示,营造集自然科普教育与生态体验式的种子标本展示馆。通过科普展示,提升公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二、技术要求”规定“★*、本项目技术要求以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图纸的内容要求为准(详见磋商文件附件)。”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附件《福州植物园种子标本馆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第***项规定的项目编码为“*******”,项目名称为“种子查询软件”,对应的“项目特征描述”为“……(**)*.系统中不少于****条物种数据内容,每个物种均有基础介绍、形态特征、生态习性、分布范围、保护现状等文本信息且不少于*张图片;提供生物多样性查询机系统软件著作证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经查,福建鼎轩公司响应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针对上述实质性技术参数“★*”进行响应,“是否偏离及说明”一栏注明“无偏离”。

本次采购项目《符合性审查表(个人)》《符合性审查表(小组)》及《评审报告》显示,福建鼎轩公司、闽熹建设公司等**家供应商递交文件并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述的评审分值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家供应商的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价格部分分别进行评分,根据有效供应商得分情况从高到低排列,一致推荐福建鼎轩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福建启点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二成交候选人,福建和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第三成交候选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福州植物园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磋商文件附件《福州植物园种子标本馆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针对“种子查询软件”规定“提供生物多样性查询机系统软件著作证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内容位于工程量清单中,属于项目特征描述要求,应在项目后续履约过程中实施。且上述内容系针对“种子查询软件”,软件具有根据采购需求定制属性,应当允许供应商开发完成后申请并提供相关著作证书的情形。在竞争性磋商阶段,供应商仅需进行实质性响应即可。福建鼎轩公司针对磋商文件上述实质性技术参数“★*”进行无偏离响应。磋商小组一致认定福建鼎轩公司符合性审查结果为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经福建鼎轩公司确认,其已与市面上具备合法资质的软件供应商达成合作,已取得相关授权,且通过合规流程获得软件使用权,授权期限能完全覆盖本次采购项目使用周期,满足长期使用需求。同时,福建鼎轩公司提供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使用授权书》作为佐证材料。另外,本次采购项目磋商文件也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生物多样性查询机系统软件著作证书”必须为投标人自身拥有。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投诉人主张的“经了解和查询第一成交候选人福建鼎轩公司不具有生物多样性查询机系统软件著作证书,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其响应无效”投诉内容。因此,投诉人据此主张“第一成交候选人福建鼎轩公司不满足磋商文件技术符合性要求,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二条以‘★’标示的内容实质性条款,其响应无效。”以及“磋商小组未对实质性条款进行审查。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成交结果无效”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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