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26-03-27 00:00:00
基本案情
****年*月,某市财政部门接到相关部门移送线索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罗某参与串通投标。经查,****年*月,某市中心城区某专项规划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万元)发布采购公告,同年*月某日发布结果公告,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某市政工程设计研究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根据结果公告,罗某为其中一名评审专家。
约****年国庆后,罗某收到供应商李某辉微信电话称该项目要复评,让其不要变更评分结果。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于**月**日组织原评审专家对投诉人得分情况进行复核,专家罗某参与本项目的复核,复核结果“与原结果一致,无存在恶意低分情况”。罗某表示在评标和复核的过程中,李某辉的电话并未影响其对这个项目的结论。**月下旬李某辉给其送了一盒茶叶,过了一段时间她才发现里面有*万元现金。
经调查,罗某作为评审专家在本项目中除评审费外,额外收取供应商李某辉*万现金。
处理结果
罗某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取供应商李某辉现金*万元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情形。根据规定,某市财政局对罗某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两万元,要求其退还评审费。同时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将该专家除名处理。
典型意义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与主体均应恪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评审专家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背了公正与诚实信用原则,打破了评审工作的客观中立底线,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此类行为会导致评审结果偏离客观标准,使不符合采购需求或履约能力不足的供应商有机可乘,既损害了其他诚信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使得采购人难以获得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造成财政性资金的低效使用甚至浪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界定、查处,并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情节,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本案再次警示所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必须严守职业底线,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不当利益,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