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化-2026-04-02 00:00:00
通市财采监〔****〕*号
通化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通化市诚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关于“通化市政务云技术服务租赁”(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项目投诉。投诉处理过程中,经省、市法律专家全面评估研判、反复论证,发现本项目存在投诉事项以外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发现问题
(一)招标文件价格分值设置有误,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中将价格评分权重设定为**分,远超政务信息系统服务类项目法定价格分值权重标准,虽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的规定,但在**号令施行后,财政部又出台了《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政务信息系统服务项目”的价格比重分值设定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价格分值设置,违反了《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九条:“政务信息系统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的规定。
(二)招标文件编制内容未包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仅标注“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的规定。
(三)招标文件仅约定“签订合同后服务期三年”,未明确政务云平台交付、上线、运行的时间节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因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废标,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其他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通化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