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2026-04-02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图们市第一小学校改造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嘉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图们市口岸大街****号
被投诉人:延边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延吉市西山街
相关供应商:延边洪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延吉市北山街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投诉人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组织磋商环节,采购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废标。
投诉事项*:磋商程序违法导致评审结果基础不合法,评审公正性无法保障。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依法履行质疑答复义务。
投诉请求:请求认定采购程序违法、请求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请求责令提供详细得分情况、请求核查评审公正性、请求核查串通投标嫌疑、请求处理代理机构违规行为。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采购需求的项目,磋商小组经与供应商磋商,最终确定采购需求和报价。这类项目,磋商是必经程序。但与一般的采购项目不同,本项目为工程类,工程项目采购人通过提供工程量清单,已经明确了采购需求,没有再与供应商进行采购需求磋商内容了,因此也只有第一次和最终报价环节。竞争性磋商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磋商中确定采购需求,而不是强行走过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磋商程序严格遵循法定要求,评审过程客观公正、程序合法合规。投诉人与中标供应商报价相差**万,而综合分仅差*.*分,是综合评分法下价格分、商务及技术分加 权计算后的正常结果,属于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形成的客观分值差异,评审结果具有合法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号)第二条规定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相关规定也明确只公开总得分,投诉人认为评审不公仅为主观推测,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事实依据。投诉人仅以自身与中标供应商分数相差*.*分为由,主张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未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存在串通投标的客观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质疑的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规定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以及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投诉人要求提供中标供应商的详细得分,该内容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且不属于法定应当公开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图们市人民政府或延边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图们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图们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