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2026-03-17
江西/宜春 变更澄清
江西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江西/宜春-2026-03-17 00:00:00

江西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访问量:

关联稿件:

江西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

*****;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办〔****〕**号等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统筹兼顾补贴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以及纪检监察、巡视、审计、专项整治、群众信访等反映问题和基层补贴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我省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的指向性、精准性、操作性,提升补贴管理水平和补贴政策效能,促进农民增收和地力提升,筑牢粮食安全发展根基。现制定我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总体目标,以实施“藏粮于地”战略为工作主线,以提高耕地地力为基本要求,以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为原则,通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鼓励农户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无害化还田、增施有机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主动保护耕地地力,促进耕地质量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保持稳定,优化政策。在保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细化补贴对象、补贴面积等规定,建立“正负面”清单,突出政策效能,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二)省市指导,县级实施。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方案制定,省市共同加强工作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补贴政策的具体落实。

(三)强化管理,严格监管。认真做好补贴对象和面积登记核实工作,严格执行补贴资金相关管理规定,规范补贴资金拨付程序,落实补贴对象、面积和资金公示制度,实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兑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户。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对国有农场耕地和村集体未发包到户的耕地,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享受补贴的农户,对耕地保护负责,积极主动推广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无害化还田、增施有机肥,推进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耕地轮作等措施,保护和提升耕地地力和质量。享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的要求,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严禁挪作他用。补贴资金重点用于保护耕地地力和稳定粮食生产,除通过前述方式保护和提升耕地地力外,还可用于本农场或本村其他未纳入补贴范围的撂荒耕地整治或通过购买粮食生产资料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含植保机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稳定粮食生产,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进双季稻种植。

补贴对象核实认定,原则上以年度**月底为限,即上年度**月底符合补贴对象要求,认定为下年度补贴对象。补贴对象界定正负面清单见附件*。

四、补贴标准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一次性补充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赣财农〔****〕**号),****年起,建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一次性补充发放机制,在保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元/亩既定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根据当年发放补贴资金余缺情况,确定全省统一的一次性补充发放补贴标准。

五、补贴面积

补贴依据原则上为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对暂未颁证到户的,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国有农场和村集体纳入补贴的耕地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面积予以核定;对农户、国有农场和村集体的补贴依据可由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补贴面积=确权登记面积或二轮承包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面积,或者确权登记面积为主、二轮承包面积为补充*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新增符合补贴条件面积。

补贴面积认定,原则上以年度**月底为限,即上年度**月底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为下年度补贴依据。补贴面积界定正负面清单见附件*。

六、补贴程序

按照“面积自下而上,资金自上而下,县级进行兑付”的原则,遵循“村组分场登记公示、乡镇初核、县级核查确认、市级审核汇总、省级审查抽查、县级公示发放”的程序。

(一)补贴对象和面积登记核实

*.村组分场登记公示。自****年起,村组分场按照补贴对象和面积界定核实的要求,对享受补贴的农户及其耕地面积进行逐户登记、签字确认,对村集体享受补贴的耕地一并登记,经张榜公示留存备案,且公示期不少于*天无异议后,将登记到户含村集体的耕地面积造册,经签字盖章,上报乡镇。以后凡面积、一卡通账户等重要信息有变动的农户需重新签字确认,无变动的可不重复签字确认。

*.乡镇(场)初核。乡镇组织对村级上报享受补贴的农户和耕地面积情况进行核实,重点对补贴面积偏大、村组干部和村集体补贴面积进行核实,对人员死亡、耕地变更含征占、变更设施用地等进行数据比对,对不符合发放规定的对象和面积进行审查核减,无误后汇总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国有农场享受补贴的耕地,经分场登记、总场核实、汇总造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天无异议后,签字盖章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县级核查确认。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与当地人社、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共享涉及耕地面积、对象等相关信息情况,对乡镇、农场上报的补贴对象和耕地面积

*****;

情况进行核查比对,重点对不符合发放规定的对象和面积进行审查核减以及对群众有反映的补贴对象和新增补贴面积进行核查,最终确认全县市、区享受补贴的对象和耕地总面积,并会同财政部门以农财两家文件正式盖章报送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市级审核汇总。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补贴面积,对年度面积变动大的县市、区),采取大数据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审核,会同财政部门正式盖章上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省级审查抽查。省农业农村厅对各设区市、赣江新区报送的补贴面积数据进行审查,重点与各地土地确权面积、二轮承包面积、“三调”耕地及撂荒耕地等数据进行匹配比对分析,对年度数据变动大、数据有疑问的,退回地方核查,或进行重点抽查。经审核后确定各地年度补贴面积发放数据。

(二)补贴资金发放

*.县级公示发放。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收到的补贴资金通过江西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发放至农户社会保障“一卡通”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补贴资金发放至农场和村集体对公账户。县村两级要履行补贴到户公示,县级将全县到户含农场和村集体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在县级政府政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天),村级要将本村到户含村集体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村民微信群等方式公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局。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补贴工作机制,配备精干力量,安排专人负责,稳妥有序做好补贴发放各项工作。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组干部,准确把握补贴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村广播和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和途径,提高政策知晓度,同时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三)务实开展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抓实补贴对象和面积核实工作,加强与组织、人社、公安、民政等部门协作,强化对非补贴对象的筛查;要加强与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不断规范基础数据,及时共享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退耕还林、非农业征耕地、占补平衡、撂荒耕地等相关数据,据实扣减不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确保补贴面积核实信息真实准确,严禁虚报、重报、漏报等现象发生。要强化信息公开和公示,落实好县、村两级公示制度,保障群众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把握好工作进度和时限要求,原则上*月底前完成补贴对象和面积的登记、核实、汇总、上报,*月底前完成补贴发放。

(四)强化资金监管。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监管,将其作为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内容来抓,坚决防止补贴政策落实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依托卫星遥感、无人机飞测等现代化手段,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核实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察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协议签订备案、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补贴资金使用,属于应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并主动进行公开公示、存档备查。要按照省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监管“四化”要求,使用数字化手段开展补贴资金监管,所有补贴对象及其面积、资金等信息全部录入项目资金监管平台,补贴信息录入工作要在当年*月底前完成。

本方案自****年*月**日起实施。以前年度相关文件内容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如国家和省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

*****;

*****;

补贴对象和耕地面积核实正负面清单

一、正面清单

(一)补贴对象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

*.有耕地未发包到户的村集体。

*.有耕地的国有农场。

*.农民家庭承包户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作为补贴对象,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尊重双方意愿、从其约定。

*.在撂荒耕地整治中,撂荒耕地原承包方经劝说仍不耕种也不流转或无人流转耕种的,如由村集体组织代耕代种,则村集体或实际种植者作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面积

*.原则上为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对暂未颁证到户的,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

*.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的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面积。

*.非农业征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达到耕地质量要求和耕种条件的,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耕地上以棚架等方式培植食用菌菇等蔬菜、未直接利用耕作层且耕作层未破坏的,可纳入补贴范围。

*.对于种植一年生的粮食类、草本类作物,如种植水稻、玉米、大豆、红薯、花生、西瓜、草莓、蔬菜、瓜类、甘蔗、麻、白莲莲藕、芡实、一年生中草药等作物对耕作层不破坏的,可纳入补贴范围。

*.耕地上种植浅根系的中药材、水果及花卉且对耕作层不破坏的,可纳入补贴范围。

二、负面清单

(一)补贴对象

*.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不作为补贴对象。

*.公职人员不作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面积

*.非农业征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

*.退耕还林、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种植绿化用苗木花卉及草皮,以及用于绿化景观建设等对耕作层有破坏且改变用途的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

*.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其配套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等依法依规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

*.占补平衡中“补”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

*.撂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耕地上种植深根系的中药材、水果及花卉等作物,且对耕作层有破坏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农户利用水库库尾、滩涂地或农户开荒种植粮食等农作物的非耕地未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不纳入补贴范围。

*.耕地“非农化”及其他情形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情形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