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04-07 00:00:00
*********************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 **:**信息来源:
|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无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年劳务外包服务项目(外包*)(第二次)答疑补遗文件 *********年劳务外包服务项目(外包*)(第二次)答疑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年劳务外包服务项目(外包*)(第二次)答疑补遗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关联性不足 劳务外包采购核心是交付能力、合规风控、服务稳定性。“龙头企业”仅代表规模,无法直接证明其在劳务管理、用工合规、现场安全等关键维度优于其他合规供应商。 回复:该问题与招标文件无关。 问题*:一、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龙头企业加*分”的设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不合理限制与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事实与法律依据 *. 与项目需求无直接关联 本项目为劳务外包服务,采购核心为人员供给质量、合规管理能力、服务履约稳定性。“龙头企业”仅代表企业规模与市场占有率,与劳务外包的履约质量、用工合规、风险控制等实质性需求无直接对应关系,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因素,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回复:该问题与招标文件无关。 问题*:一、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一)质疑事项*:“取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得*分” 本项目核心为停车场收费、人员派驻等劳务外包服务,不涉及核心信息系统开发或敏感数据存储,***/********认证与项目履约能力、服务质量无直接关联。该条款将无关认证作为加分项,为特定企业设门槛,排斥具备同等服务能力但未获此认证的投标人,构成差别待遇。 (二)质疑事项*:“荣获重庆市人社局‘****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得*分” *.该荣誉有地域和名额限制,外地企业及本地中小企业难以获得,具排他性; *.招标文件****年*月发布,未纳入*********年度新评定结果,仅锁定****年度获奖企业,为特定企业设“专属加分项”; *.劳务外包核心考核人员配置、现场管理等履约能力,以行政荣誉加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限制市场竞争。 (三)质疑事项*:“****、****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级的得*分” *.****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结果已公示,条款刻意避开,仅倾斜*********年度达标企业,歧视后续合规投标人; *.纳税信用等级*级反映纳税申报规范性,与劳务外包核心履约要素无关联,违反相关规定,歧视非*级但服务合格的企业。 (四)质疑事项*:“****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级的得*分” *.条款避开*********年度最新结果,仅针对****年度达标企业,排斥后续合规投标人; *.*级为中等水平,作为加分项缺乏依据,且未对*级设更高加分,逻辑矛盾; *.招标文件已在资格要求中明确劳动保障合规,额外设置加分项属重复设限,排斥未参与****年等级评定但合规的企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设置与项目无关、隐性限定供应商的不合理条件,不得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含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四条、《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交易文件不得设不合理条件、歧视性条款,不得排斥潜在交易主体。 三、质疑请求 *.撤销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部分(*)评分标准”第*至*项加分条款; *.重新制定商务评分标准,确保评分因素与项目履约能力、服务质量直接相关; *.就调整内容发布书面澄清或修改通知,保障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权。 回复:以上条款已做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招标文件中未提及员工上班需要的***机器以及巡逻员需要的巡逻车是否由甲方配备,请明确。 回复:***机、蓝牙打印机由甲方配备,巡逻车由中标人提供。 问题*:招标文件中未提及员工上班需要的***机器以及巡逻员需要的巡逻车是否由甲方配备,请明确。 回复:详见问题*回复。 问题*:“招标文件第*页,《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营业执照和资质要求 (*)具备合法有效的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代理记账等资质,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本项目为劳务外包服务项目,核心履约能力在于具备合法的人力劳务服务资质、专业的劳务管理团队及规范的用工服务能力,代理记账资质系会计服务领域资质,与劳务外包服务无任何关联,并非项目履约必需资质。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该条款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要求,构成不合理限制。 质疑请求:撤销资格部分“具备合法有效的代理记账等资质”。 回复:取消代理记账资质要求。 问题*:*、招标文件设置“荣获重庆市人社局“****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得*分”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查询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认定****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业优质企业和领军人才的通知中,认定并公示了三个奖项的获奖名单,包含“****年度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龙头企业、****年度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年度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专精特新企业”,而本评分项特指当年评选的奖项之一龙头企业,明显具有指向性。应当修改为荣获重庆市人社局“****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业龙头企业”或“****年度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或“****年度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专精特新企业”得*分。 *、招标文件设置“****、****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被评为*级纳税企业的得*分”设置不合理,是以企业的成立年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及歧视待遇。*级企业的评选和企业的成立年限密切相关。且企业只要近几年度获得*级纳税企业均能满足本项目需求,特别设置过去的****年****年,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及排他性,应当修改为近三年投标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被评为*级纳税企业的得*分。 *、招标文件设置“****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等级*级的得*分”不合理,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为什么特别指定****年度呢?难道****年度以后获得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等级*级就不能得分吗?况且难道比*级更高的*级不能得分吗?设置条件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应当修改为近三年获得过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等级*级及以上的得*分。 *、招标文件设置“取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得*分”具有指向性及排他性和歧视性。该体系证书与项目核心服务内容关联度低。本项目招标范围是为招标人的停车场(点)收费等业务提供劳务外包服务,具体岗位包括路内停车收费员、班组长、驾驶员、各类事务员(运营、市政、公共停车场、路内项目、综合、发展)及车库保洁员。岗位的核心工作职责集中于现场收费管理、车辆指挥、设施维护、行政事务处理、公文档案、保洁服务等。虽然工作中会接触收费系统、车牌信息、内部文件等,但其涉及的信息敏感程度、处理规模和方式,与需要建立并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该标准主要用于规范组织建立、实施、运行、监控、评审、维护和改进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的典型场景(如**、金融、数据中心等处理大量敏感数据的企业)有显著差异。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及第二章中详细的人员要求,均未对投标人或其派驻人员提出在信息安全防护、数据加密、防泄漏等方面需具备体系化、认证级别的特殊能力要求。因此,将此证书作为加分项,与项目实际所需的服务能力匹配度不高。同时该体系构成对中小型合格供应商的歧视或限制,有违公平竞争原则。***/********认证需要投入相当的时间与资金成本进行体系建设和第三方审核,通常更多为大型企业或特定行业(如信息技术、咨询)所获取。许多具备合法劳务派遣/外包资质、拥有良好类似项目业绩、能够完全胜任本项目停车场管理、人员派遣与服务的中小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能并未取得此认证。要求此证书无正当理由地排除了一批有实质履约能力但未进行该项认证的潜在投标人,抬高了投标门槛,限制了充分竞争,与招标投标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的原则相悖。***/********认证要求与本项目劳务外包服务的实际内容、所需的核心履约能力关联性不强,将其设为加分项缺乏合理依据,且不合理地限制竞争、影响招标的公平性”,建议删除此项评分项。 回复:以上条款已做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招标文件设置“荣获重庆市人社局“****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得*分”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查询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认定****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业优质企业和领军人才的通知中,认定并公示了三个奖项的获奖名单,包含“****年度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龙头企业、****年度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年度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专精特新企业”,而本评分项特指当年评选的奖项之一龙头企业,明显具有指向性。应当修改为荣获重庆市人社局“****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业龙头企业”或“****年度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或“****年度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专精特新企业”得*分。 *、招标文件设置“****、****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被评为*级纳税企业的得*分”设置不合理,是以企业的成立年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及歧视待遇。*级企业的评选和企业的成立年限密切相关。且企业只要近几年度获得*级纳税企业均能满足本项目需求,特别设置过去的****年****年,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及排他性,应当修改为近三年投标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被评为*级纳税企业的得*分。 *、招标文件设置“****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等级*级的得*分”不合理,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为什么特别指定****年度呢?难道****年度以后获得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等级*级就不能得分吗?况且难道比*级更高的*级不能得分吗?设置条件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应当修改为近三年获得过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等级*级及以上的得*分。 *、招标文件设置“取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得*分”具有指向性及排他性和歧视性。该体系证书与项目核心服务内容关联度低。本项目招标范围是为招标人的停车场(点)收费等业务提供劳务外包服务,具体岗位包括路内停车收费员、班组长、驾驶员、各类事务员(运营、市政、公共停车场、路内项目、综合、发展)及车库保洁员。岗位的核心工作职责集中于现场收费管理、车辆指挥、设施维护、行政事务处理、公文档案、保洁服务等。虽然工作中会接触收费系统、车牌信息、内部文件等,但其涉及的信息敏感程度、处理规模和方式,与需要建立并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该标准主要用于规范组织建立、实施、运行、监控、评审、维护和改进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的典型场景(如**、金融、数据中心等处理大量敏感数据的企业)有显著差异。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及第二章中详细的人员要求,均未对投标人或其派驻人员提出在信息安全防护、数据加密、防泄漏等方面需具备体系化、认证级别的特殊能力要求。因此,将此证书作为加分项,与项目实际所需的服务能力匹配度不高。同时该体系构成对中小型合格供应商的歧视或限制,有违公平竞争原则。***/********认证需要投入相当的时间与资金成本进行体系建设和第三方审核,通常更多为大型企业或特定行业(如信息技术、咨询)所获取。许多具备合法劳务派遣/外包资质、拥有良好类似项目业绩、能够完全胜任本项目停车场管理、人员派遣与服务的中小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能并未取得此认证。要求此证书无正当理由地排除了一批有实质履约能力但未进行该项认证的潜在投标人,抬高了投标门槛,限制了充分竞争,与招标投标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的原则相悖。***/********认证要求与本项目劳务外包服务的实际内容、所需的核心履约能力关联性不强,将其设为加分项缺乏合理依据,且不合理地限制竞争、影响招标的公平性”,建议删除此项评分项。 回复:以上条款已做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二、补遗部分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外包*(第二次):*.荣获重庆市人社局“****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得*分;*.****、****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被评为*级纳税企业的得*分;*.****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等级*级的得*分。修改为:*.****年至****年任意一年荣获重庆市人社局“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得*分;*.****年至****年任意一年度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被评为*级纳税企业的得*分;*.****年至****年任意一年获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等级*级的得*分。 招标人:重庆市江北区信驿市政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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