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中英文实验学校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17-11-24
福建/泉州 招标采购
石狮市中英文实验学校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福建/泉州-2017-11-24 00:00:00
石狮市中英文实验学校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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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介绍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石狮市中英文实验学校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当事人在其食堂仓库内发现作为食品原料的预包装食品豆皮,该包豆皮使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包装袋上除标示有“配料:优质黄豆、饮用水,生产日期:见合格证,保质期:**天,电话:***********,制造商:莆田”字样外,未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和贮存条件的内容。

  (二)主要调查过程

  ****年**月**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灵秀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依法对位于石狮市灵秀镇塘园村的石狮市中英文实验学校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食堂仓库内发现作为食品原料的预包装食品豆皮(约*.*斤/包)*包。该包豆皮使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包装袋上除标示有“配料:优质黄豆、饮用水,生产日期:见合格证,保质期:**天,电话:***********,制造商:莆田”字样外,未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和贮存条件的内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我局即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陈田宝(主办)、黄印鑫(协办)为本案调查人员,并依法扣押上述涉案食品。

  经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从上门推销的流动摊贩(具体姓名不详)购进预包装食品豆皮*包,每包*.*斤,进价**元/包。该包豆皮使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包装袋上除标示有“配料:优质黄豆、饮用水,生产日期:见合格证,保质期:**天,电话:***********,制造商:莆田”字样外,未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和贮存条件的内容。至案发时止,该包豆皮还未使用即被我局查扣,当事人采购前述豆皮货值金额共计**元,没有获利。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豆皮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也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合议,于****年*月*日,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在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豆皮*包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元;

  *、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年*月*日,当事人履行该决定。

  (二)案例评析

  二、案例评析:

  (一)违法行为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包豆皮使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包装袋上除标示有“配料:优质黄豆、饮用水,生产日期:见合格证,保质期:**天,电话:***********,制造商:莆田”字样外,未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和贮存条件的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开预包装食品关于标签的规定,并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采购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豆皮违反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并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本条是针对的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本条规定针对的是预包装食品“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要求标示标签的情形,具体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生产者提供给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用于制作其他食品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是学校食品经营者,即餐饮服务的提供者,当事人购买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的豆皮是用于制作其他食品需要,属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情形,适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义务的要求更准确,并最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要求处罚。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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