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4-03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塔城市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塔城市-2026-04-0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塔城地区塔城市人民医院信息化提升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怀博控制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号**号楼*单元***号

被投诉人*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宏运大厦**楼*座

被投诉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层东塔**层****室

相关供应商: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层东塔**层****室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供应商新疆怀博控制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塔城地区塔城市人民医院信息化提升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月**日收到投诉书,依法受理该投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将标项一行业设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存在明显错误。
投诉事项*:招标代理机构在未回复我公司开标前的质疑函的情况下,继续开标、评标,程序不合规。
经核实,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第(三)项,“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附件一“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驳回该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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