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4-03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塔城市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塔城市-2026-04-0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塔城市畜禽污粪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三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金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天恒基汽车城

被投诉人*新疆宏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塔城市南环路华宝国际贸易中心三期*号楼*****号

被投诉人*新疆湘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三坪农场头屯河公路****号新疆恒汇机电城(一期)***栋跃层*****

相关供应商:湖北盈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制造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供应商新疆金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宏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塔城市农业农村局畜禽污粪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三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月*日收到投诉书,依法受理该投诉。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
投诉事项*:声明函设备名称与采购清单不一致,未注明规格,含义不明确,表述不一致。
投诉事项*:新疆宏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未尽审查职责,答复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且不能做出合理说明,属于不依法履行质疑答复义务。
经核实,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件一“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驳回该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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