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七台河-2026-04-03 00:00:00
七财采投处〔****〕*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计量设备采购项目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省峰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大庆市龙凤区昌升*区*栋**门
被投诉人:七台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街**号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昊宸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滨河大道***号*单元**层*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一):关于品牌商标问题,七台河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回避核心要求,黑龙江昊宸商贸有限公司违反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实质性规定。中标供应商黑龙江昊宸商贸有限公司响应产品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查询不存在此品牌商标。
投诉事项(二):黑龙江昊宸商贸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出现划型错误,不应该通过资格性审查,七台河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定型错误不影响结果无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三):黑龙江昊宸商贸有限公司在《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中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与《本国产品成本比例声明表》中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为**.***%数据矛盾。七台河市政府采购中心未作出澄清说明,仅以“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为由驳回质疑,存在审查不全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二)、(三)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个月内向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台河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