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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党员干部培训阵地维修改工程设施设备采购质疑公示
2026-04-03
贵州/贵阳 变更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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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党员干部培训阵地维修改工程设施设备采购质疑公示
贵州/贵阳-2026-04-03 00:00:00
贵州/贵阳-2026-04-03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贵阳市南明区党员干部培训阵地维修改工程设施设备采购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品目二:办公家具、训练器材及宿舍用品采购
采购代理:贵州众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金鹏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号瑞金商务大厦*层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评分项,客观分里面将 “家具防火阻燃质量等级认证证书”作为评分标准,以此评分违法违规。
事实依据:*.关于该证书,我公司咨询了各认证机构,各认证机构均回复该证书申请要求工厂运行满三个月,不满三个月企业无法获得该证书,属于变相将成立期限设为评审门槛,这让本身产品具备防火阻燃质量,未获得证书的中小企业受到不公平歧视待遇。 *.成立年限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履约能力无必然关联,不属于履行合同必需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该要求排斥新设立企业、中小企业,构成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条明确了政府采购设定企业经营年限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进行了禁止性规定。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第一条(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属于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求清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事实依据:*.关于该证书,我公司咨询了各认证机构,各认证机构均回复该证书申请要求工厂运行满三个月,不满三个月企业无法获得该证书,属于变相将成立期限设为评审门槛,这让本身产品具备防火阻燃质量,未获得证书的中小企业受到不公平歧视待遇。 *.成立年限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履约能力无必然关联,不属于履行合同必需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该要求排斥新设立企业、中小企业,构成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条明确了政府采购设定企业经营年限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进行了禁止性规定。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第一条(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属于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求清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请求:*.取消不合理评分项证书;修正评分项,重新发布招标文件。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回复函
贵州金鹏辰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年**月**日就贵阳市南明区党员干部培训阵地维修改工程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序列号:*****************,品目编号:********************)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提出的质疑函已收悉,现就相关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答复:(*)该评分项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高度契合,是履约能力的核心考量因素,本项目采购的家具将用于党员干部培训、办公等重要场所,使用人员密集、使用频率高,家具的防火阻燃性能直接关系到培训阵地的消防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是本项目采购的核心质量要求之一。“家具防火阻燃质量等级认证证书”是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产品防火阻燃性能的专业认定,是直观、可量化判断产品是否满足项目消防安全需求的重要依据,与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直接相关,并非与合同履约无关的条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评审因素设定的规定。(*)证书申请的工厂运行要求并非本项目设置的供应商成立年限门槛,未排斥新设立企业及中小企业,首先,“家具防火阻燃质量等级认证证书”的申请要求针对的是工厂运行期限,而非供应商的企业成立年限,二者并非同一概念。新设立的供应商可通过与具备相应生产资质、已满足工厂运行期限要求的生产企业合作,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并取得对应认证证书,并非因企业成立时间短而无法参与竞争;其次,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对供应商的成立年限、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未针对中小企业设置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所禁止的情形。贵公司将证书申请的工厂运行要求等同于企业成立年限门槛,属于概念混淆。(*)未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相关法规,未设置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项目将“家具防火阻燃质量等级认证证书”作为评分项,是针对产品质量指标的客观评审要求,并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中禁止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情形,未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该要求是根据本项目的消防安全属性所设定的必要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综上,贵司质疑不成立,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特此回复。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六、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