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2026-04-0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哈巴河县铁热克提乡布草间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东洁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白云三线自编*号***房
被投诉人*:哈巴河县铁热克提乡人民政府
地址:哈巴河县铁热克提乡
被投诉人*:新疆瀚展博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收到广东洁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满被投诉人新疆瀚展博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于*月*日要求投诉人补正资料,*月**日收到补正投诉书,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现已调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哈巴河县铁热克提乡布草间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中标人所投产品“吸尘器”的制造商无认证和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证书。不符合实质性和资格符合性评审,投标和中标无效。
投诉事项二:中标人“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投标产品,所响应的制造商是无效响应制造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应评为不符合资格审查。
投诉事项三:关于储气罐,被投诉人投标书中该产品制造商不具备特种设备的生产资质,被投诉人所响应的制造商无效,不符合评审得分,应作扣分处理。
投诉事项四: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实,中标人未缴纳社保,中标人涉嫌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五: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实,得分排名第五的投标人未缴纳社保,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投诉事项六至十四: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评审,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投诉事项十五:被投诉人投标的“移动式清洗机”是原装进口产品,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投标和中标无效。
投诉事项十六:本项目将被投诉人的“人员配置分数”项目评为满分是错误的评审。中标人未缴纳社保,证明无人员配置,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十七:被投诉人和得分排名第三、第五的投标供应商涉嫌串通投标。
投诉事项十八:被投诉人投标产品“排风机”所响应的制造商不存在,中标人的品牌响应、技术参数证明材料和技术参数偏离表响应无效,应扣分处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中“吸尘器”参数未明确用途,厂家证实投标人拟提供的产品为工业用途设计,不属于***强制认证目录范围,依法无需进行***认证。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审查核实,招标文件中产品明确为空气压缩机,并非单独的储气罐,储气罐只是空气压缩机的组成配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空气压缩机在该制造商的制造许可范围内,制造商只需提供空气压缩机的生产许可证,无需提供储气罐的生产许可证。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经审查核实,储气罐是空气压缩机的组成配件,该制造商具有生产空气压缩机经营许可,且被投诉人的投标书中明确该产品技术参数为无偏离。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五,经审查核实,投诉人所提到的两家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均提供了从官方下载的参保缴费证明。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经向评审小组核实,对投诉人技术标的扣分包括*个方面:一是投诉人投标书技术参数功能偏离表第**项水箱技术参数为无偏离(储水量**吨),第***页提供的官网截图彩页水箱技术参数储水量为**吨,前后不一致;二是投诉人投标书第***页关于提供满足工地条件的设备明确指出:“我公司所有合同中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下列的工地条件,海拔高度不超过***米……”,铁热克提乡海拔平均高度为****米,无法满足要求。三是投诉人投标书第***页本项目人员组织保障机构设置*个岗位,第***页人员分配方案岗位分工只有*人,前后不一致。以上问题本机关对照投诉人投标书逐项进行了查证,情况属实。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十五,经审查核实,被投诉人投标书中移动式清洗机卡赫***/***/江苏的实际产地在国内,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对进口产品的划定标准判定,不属于进口产品。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十六,经审查核实,本项目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从官方下载的参保缴费证明。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十七,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专家评审程序,调阅了开标录像等资料,投诉人投诉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报价,仅以“涉嫌协商报价、事前约定”等主观推测认定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十八,经审查核实,排风机制造商存在,但被投诉人在投标书中将制造商名称中的其中一个字写成了另一个同音字,且被投诉人已书面澄清,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符合笔误的情形,未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上述十八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全部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阿勒泰地区财政局或哈巴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巴河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