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武汉东湖高新区财政局关于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4-03
湖北/武汉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武汉东湖高新区财政局关于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武汉-2026-04-03 00:00:00

武汉东湖高新区财政局关于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武汉东湖高新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开江县景煜咨询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汇兴路希望玫瑰园

被投诉人: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号国药大厦***栋**楼

相关当事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号

三、基本情况

在参加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组织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认为招标文件部分要求不合理,对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和国资监管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需求与评审因素前后矛盾,表述有歧义。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本项目服务内容包括“推动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机制”“开展全区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政策实施”等。此类服务具有高度的系统性、专业性和跨领域协同性,对供应商的项目管理能力、环境管理意识及现场作业风险控制能力均有较高要求。
*******、********、********三项认证虽为通用性管理体系认证,但其核心内容与本项目的服务特点、履约要求和风险控制存在合理关联。评审因素旨在从不同维度衡量供应商的综合履约能力和管理规范性,并非与项目需求完全脱节。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号)关于评审因素设置的原则,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特点设置能够反映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的设计应遵循“与履约能力相关”和“量化指标合理”两大原则。本项目中,“硕士及以上学历”通常代表较强的理论研究与学习能力,“中级职称”则代表一定的行业实践经验,二者的结合能反映人员在特定领域的综合素养,与项目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相关。
综上,上述事项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在“商务条款”中虽标注了“★”的付款方式和服务期,但在“服务条款”的“人员安排”部分,并未标注“★”或类似“不满足作无效投标处理”的字样。不存在前后矛盾。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人就本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武汉东湖高新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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