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2026-04-0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古蔺县基层应急管理能力提升项目(会议系统、机房等其他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白江欧岑技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八阵大道**号附**号*层
被投诉人:古蔺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古蔺县蔺阳大道***
被投诉人:四川正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云峰路二段峰泽天际大厦*座****室
四、基本情况
四川正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古蔺县应急管理局古蔺县基层应急管理能力提升项目(会议系统、机房等其他设备采购)(*****************),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国家强制性要求应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应作为得分评审因素,招标文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没有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没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内容与采购需求无关。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规定设置不合理,具有指向性、排他性。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古蔺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