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市-2026-04-0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塔城地区智慧诊疗平台项目(一包)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华联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号新疆大学科技园*号楼***室
被投诉人:塔城地区人民医院
地址:塔城市文化路**号
五、基本情况
新疆华联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塔城地区人民医院于****年*月*日就塔城地区智慧诊疗平台项目(一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详见附件。
针对投诉事项一:经核实,涉及该投诉事项的部分内容,地区人民医院已作相应修改,并于****年*月**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修改完善后的招标文件。涉及该投诉事项的未作变更的内容,符合《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年版)》、《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医疗保障疾病诊断分类及代码(******)医保版*.*》、《按病种分值(***)付费病种库*.*版》、《“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关于印发有关病种临床路径(****年版)的通知》、《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规定,符合三级医院智慧诊疗平台的常规配置标准,未有证据表明投诉事项所指的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经核实,地区人民医院已将招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中关于“电子病历评级通过五级的案例、互联互通四级甲等测评案例”从评分标准中删除,将其增加至商务条款内,且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号)“到****年,要达到分级评价*级以上,即医院内实现全院信息共享,并具备医疗决策支持功能”等要求,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三:经核实,地区人民医院已将“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年*月**日发布的变更后的招标文件中改为“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获取投诉事项所述的证书对企业规模、成立年限、业绩、人员、场地、能力均有明确且较高的要求,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四:经核实,地区人民医院已将该投诉事项的内容从评分标准中删除,将其增加到商务条款内,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及《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五:经核实,该投诉事项内容中的测试报告或认证证书获取需时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六:经核实,地区人民医院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规定作出质疑答复,该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三、五、六成立,其余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二)项之规定,该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决定该项目予以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塔城地区人民医院限期改正,并修改完善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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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地财购〔****〕*号.*** (***.* **)



